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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同意,擅自航空最高罚款1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0月29日09:35  贵州都市报

  金黔在线讯 10月28日,记者从省气象局举行的气象法规知识竞赛上获悉,单位个人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得进行航空飞行活动,情节严重的,将被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给予责令停飞1个月至3个月、暂扣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飞行执照的处罚;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飞行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飞行的;(二)未按批准的飞行计划飞行的;(三)不及时报告或者漏报飞行动态的;(四)未经批准飞入空中限制区、空中危险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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