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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部长一边受贿一边上交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0月29日10:31  安徽市场报

  市场报讯 利用自己职务上主管人事及其县委常委、组织部长的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收受他人巨额贿赂后,虽然将大部分赃款上交,但却将小部分留下据为己有。记者昨日从有关方面获悉,濉溪县原县委常委、组织部长李东风因犯受贿罪,日前被淮北市杜集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审宣判后,李东风服判,没有提出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李东风今年44岁,2008年8月22日因涉嫌受贿犯罪被逮捕。据一审法院查明,2003年6月至2008年5月,李东风在担任濉溪县委常委、组织部长期间,多次收受他人贿赂现金总额33.5万余元,期间李东风先后22次将其中的23.8万余元贿赂款上交濉溪县委组织部办公室,余款9.73万元被其据为己有。

  法院另外还查明,2006年,李东风委托他人向“581”廉政账户交款2万元。2008年春节期间,李东风先后交给他人现金9万元,让其交给上述廉政账户,但直到淮北市纪检部门对李东风进行调查后,此笔款才交到廉政账户。2008年5月4日 ,李东风在案发前主动向濉溪县委主要负责人说明了自己的受贿行为,并表示要将逢年过节所收的礼金退还给送礼人。此后,李东风委托濉溪县委组织部工作人员退还10名行贿人现金计17万元。这样,李东风一边收受一边上交和退还的现金累计达51.8万多元。

  据介绍,与有的贪官一次就收取几万、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贿赂不同,李东风每次收受的现金一般都不过上千元或几千元,并且都是在每年的各个节日期间,属于那种“年年有进贡,节节不间断”的一类,最终累积起来就相当惊人。而送钱者的目的主要是瞄准了其手中所握有的组织人事权,希望通过逢年过节时的感情联络,以图提拔重用、工作调动和安排。

  一审法院认为,李东风据为己有的9.73万元中虽然有部分款项也上交到廉政账户,但却是在受到有关方面查处后上交的,根据有关规定,只将部分违规所得缴入廉政账户而隐瞒其他违法所得的,不能视为主动上缴,且此笔款项不应从受贿款中扣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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