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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死、故意杀人、没有刑责?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0月29日11:51  安徽市场报

  市场报讯因为不同意女友分手,男子竟然要求“离心”女友一起跳河“不求同生 但求同死”(见昨日本报报道),昨日下午合肥市包河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三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本案未当庭宣判。

  当天的庭审中,公诉人认为,尽管马某供认了事件的基本事实,但他却隐瞒了另外一个重要的事实,即女友苗苗(化名)已经开始同饭店的同事金某进行交往,而且事件发生之前马某知道此事。公诉方认为,马某在明知自己和女友都不会游泳的情况下,主动相约自杀,其言语失当最终导致了苗苗溺水身亡的严重后果,依据有关法律,应该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害方的代理人则认为,马某供述所称的自己没有一起跳河的原因是苗苗不让他跳,这完全是其编造的说法。另外马某之后跳河施救并向路人求救的行为,也是为了掩饰罪行。针对马某这种因爱生恨致人死亡的行为,应该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针对被害方的观点,辩护人则表示,事件发生后,马某不但积极对苗苗施救,还请他人报警,并积极配合警方调查。并根据现场勘测,不存在马某推苗苗下水的可能性,真实情况是苗苗处理不好恋爱关系而自杀,因此马某不应该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昨日此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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