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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与媒体,“冤家”还是战友?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0月29日14:10  金羊网-羊城晚报

  本报记者 鲁钇山

  今日看点

  □“艳贪案”是否媒体审判

  □“许霆案”是否正当监督

  □“救母案”是否屈从民意

  □“男宠案”是否司法教训

  景汉朝撰文要点

  一,有些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在思想上对传媒监督还有一种抵触情绪,认为传媒介入就是找茬儿、挑刺儿、帮倒忙,设置种种障碍限制记者的采访,这种认识和做法与现在国家强调的公开审判、司法公正和舆论监督不相协调。

  二,司法程序不规范、不合法,妨碍了传媒监督作用的发挥,如实践中还存在应当公开审判而未真正公开或公开不够的现象,这使传媒监督客观上受到很大限制。

  三,传媒监督不够广泛。目前,传媒对司法的监督大多着眼于极少数具体案件和个别司法人员违法违纪或腐败行为,而对司法机关的全面工作、办案过程中的程序违法、外界对司法活动的不当干扰等,则涉及很少。

  四,有些传媒监督不够客观,产生了不少负面影响。近年发展起来的传媒监督带有先天不足,或者对某一事件或某一司法人员的抨击与事实出入很大,或者对问题的揭露和评论只说其一,不讲其二,带有很大的片面性,或者把简单问题复杂化,无限放大,人为制造影响。

  五,传媒监督忽视司法的特性和规律,“越位”现象比较突出。有的报道案件忽视法官在当事人之间不偏不倚的中立角色,明显倾向于一方当事人,有的对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乱加评论,甚至冒下结论,干扰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影响司法公正。现在发展起来的网络媒体,干扰尤甚。

  ———据《人民法院报》

  任何社会的进步都是在各种权力的博弈与较量中达成的,媒体与司法可以在博弈中互进。其实,双方各自“种好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就不用担心谁干涉了谁,谁妨碍了谁,身正才能不怕影子歪。

  震惊羊城的“两位女白领被杀案”近日在广州开庭,犯罪嫌疑人赵顺勇居然声称,抢劫是想帮女朋友的父亲治病。赵顺勇如此辩称的动机,一如司马昭之心,无非是想拿媒体当“枪”,达到为自己减刑的目的。

  最近几年来,随着政治生态、社会生态、司法生态、新闻生态的迅速开明,在许霆案、邓玉娇自卫案、张氏兄弟劫人救母案、深圳捡金案等案件中,媒体的民意表达与法院的依法判决,越来越呈现出良性互动的局面。

  虽然有人说媒体积极报道促进了司法公正的实现,有人则说媒体“越位监督”影响了司法机关的独立审判,但无论哪种说法更接近事实,在赵顺勇的谋算里,都是一根救命的“稻草”。

  无独有偶,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10月13日在《人民法院报》撰文指出,传媒监督和独立审判是一对天然的矛盾,纵观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两者间存在5方面问题,法院媒体都有原因。这一说法,引发了学界、业界和坊间对二者关系的热议。

  司法进程公开透明不足

  信息混乱诱发误报错报

  近日,重庆“女黑老大包养16男宠”一事被警方澄清为误传,不少媒体都“被假新闻”了一把。为什么会有这种情况发生?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媒体无法从正规渠道即司法机关拿到翔实的案件材料,而只能从其他一些渠道获取信息。

  这样的案例并不少见,“三湘巨贪”、原湖南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蒋艳萍案极具代表性。

  1995年至1999年,蒋艳萍单独或联合他人,先后20次收受个人和单位贿赂308.74万多元;1994年5月至1996年6月,蒋艳萍先后14次从本单位管理的10项工程中,套取项目应上交公司的管理费73.4万多元据为己有;另外,蒋拒不说明合法来源的财产为493万元。此事引起社会的关注后,根本无法从正规的司法途径拿到案件材料的媒体将蒋艳萍定性为“巨贪”。与此同时,“肉弹”、“财色双送”、“与40多个厅级领导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贪污数额千万余元”等说法更是不绝于报,然而,这些说法大多来自其他途径,多无法证实。2001年7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蒋艳萍死刑,蒋艳萍上诉后二审维持了这一判决。

  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律师协会名誉会长陈舒反思媒体误报现象时说:“对于一些群众比较关心的热点的案件,公检法机关应该召开新闻发布会,针对案件的事实做出客观的陈述,让群众和媒体都能够知情,从而对案件本身有客观的认识,就不会因为对案件本身的误读而在群众和司法之间造成误解。”

  暨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常务副院长董天策教授也认为:“对那些可以公开审判的案件,就应该公开审判。而既然是公开审判,理论上说社会公众都是可以知道的,也都是可以公开报道的,传媒和公众都享有知情权。但是现在部分法院的限制还比较多,当今是信息化社会,不管是行政、立法还是司法,都应该更加公开,更加透明。”

  不应预测案件判决结果

  媒体也当力避越位监督

  景汉朝撰文提出,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限制乃至阻碍媒体的“正当监督”,但是媒体也不能忽视司法的特性和规律“越位监督”。

  迄今为止最为大家所熟知的媒体“越位监督”事件,或许就是闻名全国的张金柱案。

  1997年8月24日21时40分,张金柱驾驶一辆皇冠轿车,撞了各自骑车的苏东海、苏磊父子。11岁的苏磊被撞飞,不治身亡;苏东海及两辆自行车被卡在汽车左侧的前后轮之间,张金柱驾车逃跑,汽车拖着苏东海狂驰几百米,致其重伤。

  此事引起媒体关注,随后全国媒体广泛报道,有人甚至发出了“不杀张金柱不足以平民愤”的呼声。其后,张金柱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和交通肇事罪两罪并罚判处死刑。临刑前,张金柱哀叹:“我死在你们记者手中。”

  广东省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主任何富杰认为:“媒体其实就是一个信息的平台,把案件事实摆出来,把对同一件事情的不同声音摆出来,交给读者,让他们凭借自己的认知水平去判断。媒体本身不应该做判断,更不能对案件的判决结果进行预测,审判权是法院专有的。现在部分媒体自己去做判断,把强烈的倾向性带进了文章中,甚至代为‘审判’,这就是一种‘越位监督’。从长远来看,这对司法权威的树立没有任何好处。”

  多年博弈双方努力无数

  司法传媒渐趋良性互动

  不论法学界还是传媒学界,主流观点都认为媒体对司法的监督不可或缺。重要的问题是,如何促进媒体和法院之间的良性互动?

  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双方都在试图找出一条良性互动的路子,并为此付出了无数努力。许霆在问题柜员机中取走了17.5万元,在媒体的高度关注与合法监督下,最后从无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5年;重庆开县人张氏兄弟为了筹钱给病危的母亲治病,在广州持刀劫持人质,一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半和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两兄弟均表示服从判决,不再上诉,还分别向法院和公安机关赠送锦旗,表示感谢。几乎与此同时,备受媒体关注的刀刺“色狼”的邓玉娇也被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

  针对这一法院和媒体互动发展的过程,陈舒认为:“通过多年实践,媒体对自己的社会价值越来越清楚,法院也渐渐明了应该怎样和代表民意的媒体打交道,大家逐渐划清自己的边界在哪。在此基础上,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可以通过媒体来实现,而法院又可以通过媒体让群众知道司法权威和法院的司法能力,这样就可以形成一种良性互动———既实现了媒体的监督,又树立了司法权威。”

  广州市人大代表、中山大学教授黄建武认为:“媒体所表达的,是某一个时期群众的看法。而法律本身所代表的,才是最根本的民意,因为法律就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所以,法院在审判中,可以适当考虑当下舆论,但更应该遵守的是根本的民意———法律,从而保持自己在审判中的独立性。没有独立性,群众有了案件都去寻求媒体帮助,对法律尊严将产生巨大的破坏,想形成良性互动便很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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