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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北高速公路下月起计重收费 货车超载越多收费越高,空载重货降低一个车型标准收费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0月29日14:10  金羊网-羊城晚报

  本报讯记者林翎、通讯员粤交综报道:记者昨天从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获悉,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自2009年11月1日零时起,在广东省联网收费粤北区域高速公路(包括京珠北、京珠南、街北、清连高速等)试行货车计重收费。

  超限30%以上部分按比例加收

  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粤北区域在现行车型分类计费模式的基础上,对行驶高速公路的货车实施计重收费。具体标准如下:对轻载(空载)的重型货车(现行收费标准4、5类型货车,即3轴以上货车)按现行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降低一个车型收费标准计收通行费(最低降至现行收费标准3类车型)。

  其它正常装载(不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超限30%(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内(含30%)的货车按现行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计收通行费。

  超限30%(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上的货车,按以下办法计收:正常装载部分(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以内)及超限30%(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内(含30%)按现行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计收通行费;凡超限30%(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上的部分,每超限1%,应缴通行费在现行收费标准下增加4%。

  次票暂不实行计重超限加收

  交通运输厅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仅限对货车进行计重收费,轿车、客车仍按原车型分类标准计收通行费。在已实施代收地方路桥通行费次票的高速公路,对于次票依然按照原有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暂不实行计重超限加收。鲜活农产品的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时,按规定不能享受“绿色通道”的优惠政策,按正常货车进行计重收费。

  货车过计重车道不得跳称冲称

  司机主要对称重结果的准确性表示担心,因为是动态的计重方式,不同速度通过的货车可能结果不一样。对此,交通运输厅有关负责人表示,通过计重收费车道时,货车应以低速3-5公里/小时匀速慢行通过地面的计重平台,不得采用加速、急刹或高速行驶等方式进行跳称、冲称。

  根据规定,凡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的称重设备出具的称重数据,不允许复称。如被称重方对称重设备准确度有疑问,可在先缴交通行费后向省质监局投诉(电话:12365)。

  不影响收费站收费和通行速度

  如果每辆货车都要称重,会不会影响收费站的收费和通行速度呢?记者了解到,在粤北高速公路收费站各收费通道地面以下都安装了地磅,通道两边竖着两根轮轴识别器,只要车辆一通过,收费亭里的电脑马上就能显示数据,不会减慢收费速度。

  交通运输厅规定,如果出现车主不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故意堵塞收费通道的,将根据有关规定,依法将车辆拖离现场,并视情节轻重,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例子

  车货总重分别为13吨、29吨和40吨的三轴货车,通行京珠高速“粤北-太和”段时,将缴交不同的费用。

  三轴货车国家认定的车货总重认定标准为25吨,按车型分类标准的4型车收取通行费。

  (1)车货总重为13吨的三轴货车,原收费标准为4型车,应缴505元。计重收费时,该车属于轻载(空载)的重型货车,按降低一个车型收费标准收取通行费,即按原收费标准3型车收费为340元。

  (2)车货总重为29吨的三轴货车,该车已超过车货总重认定标准,但超限在30%以内,仍按4型车原收费标准收费,应缴通行费505元。

  (3)车货总重为40吨的三轴货车,该车已超过车货总重认定标准,按以下公式计算:N = N1 + N1×(G/W – 1.3)×100×4%

  其中: N—车辆应缴费额(元)、G—车货实际总重(吨)、N1— 按车型的应缴费额(元)、W—车辆所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车货总重认定标准,吨)

  即N=505+505×(40/25-1.3)×100×4%=1111(元)应缴通行费:11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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