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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某同某”怎样才能惠及百姓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0月29日15:34  新民晚报

  石敬涛

  28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三审的《侵权责任法(草案)》新增规定:城乡居民死亡赔偿“同命同价”。无独有偶,目前人保部正在研究制定工资支付相关法规,“同工同酬”将首次作为立法内容。

  短短两天内,这两个“同某同某”,让人耳目一新,且都兴利除弊,直指城乡二元的藩篱,直面一些陈旧的、不符合公平正义的公共政策,其意义非同凡响,体现了社会的进步。但是,任何的制度改进,以及在公共生活中的运用,最终还是要关心如何才能落到实处,真正惠泽民生。

  先说“同命同价”,要知道我国还没有一部法律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在司法解释之下,如何让“同命同价”适用于每一个国民?再说“同工同酬”,在现有用工体制之下,编制不同、身份不同,工资待遇也不同,人保部的立法实现“同工同酬”,恐怕尚有赖于人保、劳动、用工体制等一个宏观的变革。

  总之,如何把“同某同某”的接连出现,化为老百姓看得见、摸得着的福利,化为真正的民生福祉,考验着我们的公共管理智慧。我们不能急于求成,在理念取得哪怕是一小步的进步之后,尚须公共政策和制度设计的及时跟进,将这一小步的进步结结实实地固化下来,否则将伤及政府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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