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早报记者 顾文剑 通讯员 璞萱
经媒人介绍与不良女子成婚,男子因此在离婚后向前妻和媒人索赔婚姻财产损失8万余元。近日,浦东新区法院对此纠纷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尤先生的诉请。
2006年7月,大龄青年尤先生经媒人乔女士、陈先生介绍认识了朱小姐,经过近4个月的恋爱,于同年11月举行了结婚仪式,次年3月办理结婚登记。
婚后,因朱小姐不能生育,故双方发生矛盾。后尤先生了解到,朱小姐由于生活问题曾被强制劳教过6个月。
2007年8月,尤先生以朱小姐存有欺骗行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年10月经法院判决,尤先生与朱小姐离婚。今年7月,尤先生又以婚姻上造成经济损失为由诉到法院要求解决。
尤先生诉称,两个媒人在明知朱小姐为卖淫女的情况下,介绍婚姻收取媒钱,造成自己为办理结婚等各项费用支出损失,故要求他们和前妻共同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78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尤先生认为朱小姐在婚前收受彩礼4万元、首饰1.4万元遭朱小姐否认,而其又未能提供证据佐证;其次,媒人介绍他俩相识恋爱,尤先生自愿给付两位媒人介绍费各400元,虽法无明文规定,但符合人之常情。综上,尤先生要求赔偿上述婚姻财产损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