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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高层建筑内 严禁焚烧可燃物品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0月30日03:39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俞志村 通讯员 黄建伟

  本报讯 泉州市消防支队连日来在全市主要娱乐场所、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小区住宅等高层建筑的出入口,张贴悬挂了216块《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十条须知》宣传牌。根据规定,市民严禁在高层建筑内焚烧可燃物品、燃放烟花爆竹,因为放一个鞭炮或焚烧纸钱就可能引发一场大火,而高层建筑救援又相对困难。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十条须知》包括以下内容:高层建筑的施工、经营或使用单位,必须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的职责,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如改变建筑的使用性质,或内部装修时,应事先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批;定期检查电器设备、开关、线路和照明灯具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及时维修或更换;高层建筑内的走道、楼梯、安全出口等部位,必须保持畅通,严禁锁闭、阻塞;高层建筑内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完好,常闭式防火门应经常保持关闭;高层建筑内动用明火作业时,应严格执行动火制度,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高层建筑内禁止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高层建筑内严禁焚烧可燃物品、燃放烟花爆竹,严格吸烟、用火、用电管理,防止引起火灾;高层建筑内天然气管道系统的仪表、阀门和法兰接头等,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并定期检查维修;定期检查测试消防设施及器材,凡故障损坏的,要及时维修或更换,不得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及器材,确保完整好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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