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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钱他能拿吗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0月30日04:17  扬子晚报

  这位“吸金王”的行为固然可博一笑,但背后却是曾难倒无数法律专家的“拾得物归属”问题。简单说,就是张超“吸”上来的这些钱,就理所当然地归他所有了吗?

  法律上的问题有两个,第一个是,这些钱算不算“遗失物”? 遗失物的概念,各国民法大多没有明文规定,依现代各国物权法的规定及多数学者的见解,归纳起来“遗失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遗失物须为非无主物;②遗失人丧失了对物的占有;③遗失人占有的丧失须非出于本意,也非因他人的夺取;④须非隐藏的物;⑤须为动产。看来,这些钱币算“遗失物”是没有问题的。

  第二个就复杂了,就是“拾得遗失物是否能占有”。历史上曾存在两种立法例。一是罗马法的“否定主义立法例”,即不能占有。二是日耳曼法的“肯定主义立法例”,即“有条件可占有”。我国《民法通则》和《物权法》采纳的是前者,即遗失物经法定期限找不到失主时,归国家所有。

  虽然我国的法律规定有法学专家认为不如日耳曼法合理,但毕竟还是现行法律。这么说,张超的做法是不是有违法之嫌?但是实践里,这些钱的失主又不会去法庭告他,“不告不究”也是民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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