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点:建邺区检察院
马友明,男,40岁,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缓刑,缓刑期满后,又因盗窃罪被判实刑。
晃晃悠悠到了不惑之年,马友明感觉打不动架了,便专心去偷。
2009年6月13日上午,马友明跟同伙骑车“扫街”,一路来到河西,在一排门面房前“相中”一辆别克车。车里有只手提包。两人迅速进入角色,马友明放风,同伙抡起自行车,用车把砸碎轿车车窗,把手提包掏了出来。
两人奔到河边,从包里翻出700元现金,见没其他值钱货,就把包扔了。
也该他俩倒霉,几分钟后,有人从河边路过,捡起包,交给了巡逻民警。这时,同伙已经走掉,马友明还在附近转悠,因为形迹可疑,很快被民警抓获。
民警根据包里证件联系上失主。失主很快赶来,一翻包,发现证件都在,顿时松了口气,再摸摸,放在夹层里的1000元现金居然也在,简直有点喜出望外了!
马友明痛快认罪。他心里有底,一是供出了同伙,二是偷窃金额不高,才700元。他听说,1000元以下通常是不追究盗窃罪的。
哪晓得手提包夹层里还藏着1000元,检察机关指控他偷窃数额为1700元,构成盗窃罪了。
马友明急了,扯着脖子争辩:这1000元我一没看到,二没拿到,怎么能算到我头上呢?
但检察官说,从盗贼偷走包开始,包的主人就对包内财物失去控制了,窃贼因为“漏看”没有偷到包里藏着的现金,属于认识上的错误,单这笔账还是要算到他头上的。因属于累犯,马友明最终被建邺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罚金3000元。
【马友明很懊恼,老说自己走眼了。要我说吧,他这种就叫报应。当贼的学了点法律条文,模模糊糊知道盗窃定罪的“起步价”,就想钻法律空子,想得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