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10月29日讯(记者刘云 通讯员魏红民)
一市民利用同学、朋友的信任,使用他们的身份证办理13张信用卡狂刷5万余元。近日,长清区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此人有期徒刑六年。
2008年6月至11月,夏某让张某、利某、毕某等十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在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交通银行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名,夏某又用私刻的山东某矿业有限公司、山东矿业有限公司的公章,伪造利某等人的收入证明,以利某等人的名字办理了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交通银行信用卡13张。夏某拿到信用卡后私自将卡开通,在济南市、枣庄市等地使用,消费及套取现金共计15550.73元。
2008年9月16日,夏某为方便刷卡套现,个人申领了济南市某服饰店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实际并未营业)。10月20日,夏某以该店的名义申请了POS机,由夏某自行掌握,并通过该POS机从以上所办信用卡中透支,套取现金37547元。夏某冒用他人信用卡共计诈骗53097.7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