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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调查不能取代政府和司法调查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0月30日04:49  舜网-济南时报

  随着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快速发展,信息传播渠道大大拓宽,公众意见表达空前活跃,网络舆论对社会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同时,如何增强法律意识、规范网络行为,也给网络媒体和网络舆论发展提出了新的课题。就此,记者近日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

  网络行为影响了他人现实生活要担责

  问:有的网民认为网络具有虚拟性和匿名性,是自由开放的,自己的行为在网上可以不受约束。这种观点是否正确?

  答:网络世界不是虚拟空间,是现实社会的一部分。如网民的网络行为对于他人的现实生活产生了实际影响和不利后果,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网民如不考虑社会后果,无视法律,在网上发布信息攻击他人,如对其他人进行密集型的辱骂等,就演变为“网络暴力”。“人肉搜索”不能侵害个人的隐私权

  问:人民法院去年审理的王菲案被称为“网络暴力第一案”,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请问最高法院对于网络“人肉搜索”现象有何看法?

  答:“人肉搜索”在民事法律上主要涉及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问题。隐私权是一项重要民事权利,是公民对其私生活安宁、私生活秘密等所享有的权利。目前我国法律对于隐私权没有明确规定,只是通过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将隐私权涵盖在名誉权下予以保护,在刑事法律上主要通过侮辱罪及诽谤罪规制。人民法院近年来审理了一些案件,一方面使网络暴力受害者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通过司法裁判正确引导网民的网络行为。网民在网上“行侠仗义”可以理解

  问:当前网络已成为公众理性表达和有序参与社会监督的重要平台,请问网络监督应当如何把握?

  答:正当的舆论监督,对于促进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保障公权力正当行使具有重要意义。网络舆论监督在揭露渎职腐败行为、谴责道德缺失现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舆论监督应依法进行,网络调查不能取代政府和司法部门对事件的调查处理。一些网民出于朴素的善恶意识、正义观念、嫉恶如仇思想和同情弱者心理等人之常情,打抱不平、“行侠仗义”,可以理解。但在并不了解全面情况和因果关系的情况下轻率出手,置法律于不顾,随意进行个人道德审判,就超出了正常舆论监督的范畴。 (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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