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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内部监督,不断提高检察执法的公信力

  近些年来,湖南省检察机关把强化自身监督制约放在与强化法律监督同等重要位置,从强化监督意识入手,以规范化建设为基础,以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为重点,不断推进内部监督机制的健全与完善,促进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提高了法律监督的公信力。

  一、在提升认识中强化领导班子内部监督

  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首要的是加强领导班子的内部监督,始终把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作为重中之重,切实防止领导层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我们从三个方面加强对院领导和中层领导干部的内部监督:一是建立科学合理、相互制约的分工负责制度。先后对院领导分工进行了三次调整,避免同一院领导能对两个以上的诉讼环节业务问题单独作出决策。二是严格领导班子议事决策程序。强调“事前听民意、事中讲规范、事后要公开”,坚持重要事项表决制度,重大事项决策过程均形成会议纪要,并将党组会议纪要、检察长办公会备忘录在省院内网予以公布。三是完善中层骨干交流与民主推荐制度。对在同一业务岗位任职5年以上的处长进行岗位轮换,同时在选拔任用干部时,将各内设机构负责人、支部书记与机关党委委员的谈话推荐作为拟任干部民主推荐得分的重要权重,形成了内设机构负责人之间相互考察、相互制约的内部监督机制。

  二、在执法规范化上狠下功夫,夯实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基础

  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的最基本要求和最重要途径就是规范执法。为此,我们坚持把规范化建设作为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基础工作来抓。一是完善办案流程管理制度。湖南省安化县检察院通过细化业绩考核指标实施执法导向明确的精细化管理手段,在规范化建设工作上亮点突出,省院在全省推广安化经验。全省各级检察机关采取细化办案规程,制作业务工作流程规则、执法手册等方式,全面深入地推进了执法规范化建设。省院实施个案跟踪制度,对各级院立案侦查的每一起职务犯罪案件都纳入微机管理,网上全程动态监控,并将个案跟踪情况与主要法律文书逐件逐人核对,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二是改进执法质量考评制度。2003年省院出台了《执法质量状况考评办法》,把法律、法规和高检院规范性文件要求的100多个执法环节的规范化要求列入考评范围,每年根据工作实际适时修订执法办案考评办法和指标体系,同时对全省基层院建设考评采取分类考核方式,形成了一套严格规范、实体与程序并重、内部考评和外部评议并重的执法状况考评体系,构建科学的检察业务工作考评机制。三是建立机关科学化管理制度。省院建立了对所有内设机构实行科学化管理考核的管理机制,考核强调科学定岗、职责明晰的岗位责任制,严格奖惩,考核结果作为部门评优评先的唯一依据,较好地调动了机关工作积极性。

  三、突出内部监督重点,强化对检察权运行的监控

  一是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作为强化内部监督的重中之重。我们制定下发了《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实施细则》、《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职务犯罪嫌疑人异地羁押的规定》、《关于加强涉检信访工作的决定》等系列规范性文件,实行加强警示教育、强化内部监督和严肃查处违法违纪问题并举,实行执法问题与干警的执法档案、干警岗位责任及其目标考核、干部任用提拔等“五个挂钩”。

  二是完善以日常监督为主的内部执法监督制约机制。省院推广了湖南省益阳市检察院完善执法办案全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做法,强调全省检察机关应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内部制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派驻检察人员交流轮岗等制度,制定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实施细则,着力加强对重点执法岗位和环节的监督。

  三是强化以个案监督为主的检务督察监督调研机制。始终将重点案件的督察作为检务督察的重要工作来抓,检务督察处受检察长直接指派,负责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及时展开督察调研。近两年来,共办理督察案件70件,发现问题30起,纠正违法案件10余件。通过对重点案件的督察,及时发现和纠正了一批违法案件,及时妥善处理了一批涉检上访案件。

  四、着眼源头治理,落实内部监督机制保障

  一是强化内部监督的教育机制保障。我们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执法理念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为重要内容,健全学习教育长效机制,把检察干警运用理论解决问题的能力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真正把检察干警的学习纳入规范化轨道。

  二是完善内部监督的经费机制保障。近年来,我们把执法保障建设作为完善内部监督的重要治本措施。全省114个基层院中,有70%落实了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同时严格规定检察机关扣押冻结款物的范围、条件、程序和纪律,严肃办案纪律,严查违法违纪行为,有效防止和遏制了利益驱动问题的发生。

  三是完善内部监督的评价机制保障。我们坚持在工作部署中不提出非理性工作要求,在工作考核中不提出非理性工作指标,使检察执法尽可能与检察工作规律相一致,与政策法律要求相一致,与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相一致。通过完善内部监督的评价机制,有效树立符合检察工作规律的指导思想与执法导向,不给任何违法执法行为留有制度上的缺口。(作者为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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