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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案件应慎用逮捕

  一、一个基层检察院受理交通肇事案件情况及分析

  江苏省扬州市维扬区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2006年受理交通肇事案件5件5人,其中批准逮捕5件5人,捕后4人被法院判处缓刑。2007年受理交通肇事案件9件9人,批准逮捕6件6人,捕后5人被法院判处缓刑。2008年受理交通肇事案件17件17人,批准逮捕14件14人,捕后8人被法院判处缓刑。

  从以上数据分析,交通肇事案件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逮捕比例较高。维扬区检察院2006年受理的交通肇事案件中批准逮捕的比例达100%;2007年和2008年,这个比例也达到了66.67%和82.35%。二是判处缓刑的比例较高。2006年维扬区检察院作出逮捕决定的交通肇事案件中4人被法院判处缓刑,占捕后被判刑人数的80%;2007年和2008年的这个比例为83.33%和72.73%。

  二、交通肇事案件逮捕比例较高的原因分析

  1.对“逮捕必要性”认识不充分

  逮捕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及防止犯罪嫌疑人再次危害社会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它本身并不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一种具体处罚。实践中不少人对此认识不足,对逮捕必要性研究不深入,造成逮捕措施适用的扩大化。

  2.过分考虑案件的社会效果

  在审查逮捕阶段,一般赔偿尚未到位。在这种情况下,不批准逮捕可能会激化社会矛盾,检察机关面临着巨大的社会压力。基于此,检察机关一般对未达成赔偿协议的犯罪嫌疑人作出逮捕的决定,而忽视了逮捕必要性的论证。

  三、交通肇事案件慎用逮捕措施的必要性和措施

  (一)必要性

  鉴于以上现状和原因,交通肇事案件中慎用逮捕有现实的必要性:

  1.判处缓刑的比例较高,影响逮捕案件质量。

  以维扬区检察院为例,2008年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法院判处缓刑的共有39人,其中交通肇事案件判处缓刑的就达8人,占总数的20.51%,而当年交通肇事案件犯罪嫌疑人仅占受案总人数的5.76%。交通肇事案件如此之高的判缓比例,直接影响了维扬区检察院的逮捕案件质量。

  2.慎用逮捕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

  交通肇事案件多数为轻微案件,犯罪嫌疑人多数被判处缓刑。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羁押时间最短也要两个月左右,与其行为的严重程度不符。因此,对交通肇事的犯罪嫌疑人慎用逮捕是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有力体现。

  3.有利于赔偿被害人及其亲属经济损失。

  从维扬区检察院近三年受理的交通肇事案件调查来看,在审查逮捕阶段赔偿完毕的案件仅占19.35%。赔偿率低的原因有:(1)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无法与自己的亲属或被害人及其亲属直接交流协商,无法赔偿。(2)本身经济能力低下,被羁押之后失去收入来源,使其经济情况更糟,更加无法赔偿。因此,如果对某些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等措施,能够促使犯罪嫌疑人及时赔偿,或者使其能继续工作,保证有能力来履行赔偿协议,被害人或被害人亲属能够最大程度地得到补偿。

  (二)对交通肇事案件慎用逮捕主要有以下措施:

  1.转变执法理念,加强“逮捕必要性”的认识。

  审查批捕的办案人员应当准确、全面地理解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精神实质,检察机关应切实负担起对适用逮捕措施的审查把关职责。

  2.侦查机关提供逮捕必要性情况说明及证据材料。

  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时不仅在提请批准逮捕书中要有逮捕必要性的情况说明,还要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对象应是犯罪嫌疑人具有实施逃跑,毁灭、伪造证据,打击报复报案人、控告人或继续实施犯罪等妨碍刑事诉讼行为的可能性,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方法确实无法防止危害的发生。该项证明要达到清楚和有说服力的证明程度。检察机关应结合相关材料,对逮捕的必要性充分论证后再决定是否适用逮捕。

  3.促进和解,注重非羁押性措施的运用。

  交通肇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为过失犯罪,如其能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过错,真心悔过,双方达成和解,不但被害人及其亲属能得到最大限度的补偿,同时也能给犯罪嫌疑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作者单位:江苏省扬州市维扬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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