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褪去“辅警”色彩让保安回归本来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0月30日08:41  法制日报

  □一语中的

  蒋德

  在公众的心目中,只有公安机关建立的保安公司,那才是正规的保安。这不是公众概念糊涂,而是因为我国以前就没有过相关的法律法规,保安是什么,或者什么是保安,也没有一个法律界定。于是,在国外本来是提供安全服务的保安,在作为群众有偿参与治安防范的一种形式被引进后,理所应当地被用于治安管理中,甚至具有某种治安管理职能,真正成了“辅警”。

  客观地说,保安的“辅警”色彩,为他们在维护社会治安中发挥作用提供了权威的影响,因为按照相关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过去“保安服务公司只能由公安机关独资开办”,想不“权威”都不行。不过,权威也有权威的坏处,因为有“二警察”之名,却没有民警的素质,中间产生的问题也不在少数。而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却颠覆了“官办保安”的传统。《条例》并进一步明确了,无论是由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还是相关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都是保安服务。这种界定,一下就脱去了专业保安公司的“辅警”色彩,明确了其服务产业的性质。

  既然“保安”是服务,当然要回归服务的本质。于是,原来禁止的,现在允许了:哪怕你是个人,只要你具备了《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你就可以按照《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在工商机关登记后开办保安公司;原来天经地义的,现在不行了,因为《条例》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活动”,公安机关将由以往的“运动员加裁判员”管办合一模式,完全转型为“裁判员”的监管角色,由“办保安”改为“管保安”。

  保安业在西方能成为一个规模宏大的服务性行业,是因为市场的需要;而在越来越开放的我国,同样也存在着需要提供安全服务的越来越大的市场。事实上,即使在“保安公司只能官办”的时代,也暗地存在着一些打擦边球的所谓“保镖公司”、“护卫中心”,在提供着某些个人的贴身护卫和出行保卫等服务。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出台,不但给这些生活在灰色地带的保安服务人员正了名,也为他们名正言顺地从事保安服务业提供了法律基础。《条例》公布后,向当地公安机关询问如何申请开办保安公司者之多,就是一个证明。

  可以预见,《条例》的实施解开了束缚保安产业发展的桎梏,必然会带来保安服务产业的发展;而新兴的保安行业将不仅在维护社会治安,而且在解决群众就业的问题上发挥全新的作用。

  那么,脱离“辅警”色彩的保安行业会不会成为只知道挣钱卖命、打打杀杀的打手、镖师呢?窃以为,只要各地公安机关切实担负起监管任务,是可以防止发生这种现象的。因为《条例》不仅首次规定了从事保安工作者需进行从业资格审查备案的制度,规定保安从业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经过警方考试审查,并留取个人生物信息后申领保安员证,持证上岗的制度,还首次就保安行业禁入作出了规定。同时,《条例》还就保安员的培训、考核;保安服务内容合法性审查、相关资料留存,甚至对保安人员的职责与禁止性行为也首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即将实施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可以说是有利于保安产业发展的最大的规矩。如果我们再不按照这个规矩办事,从而影响保安产业的发展,并进而给社会治安带来新的问题,那就是我们从事和监管保安服务行业这些人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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