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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外外交人员配偶不能是外籍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0月30日14:15  金羊网-羊城晚报

  北京消息 据《人民日报》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进行二审,常委会组成人员27日下午对该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原草案第六条、第七条分别规定了驻外外交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和不得担任驻外外交人员的情形。经审议,草案将“年满18周岁”修改为“年满23周岁”,同时增加一项“配偶具有外国国籍或者持有外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许可的”,不得成为驻外外交人员。

  二次审议草案还规定了驻外外交人员应向组织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包括结婚对象的情况,第四十条规定“驻外外交人员办理结婚手续前,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向派出部门报告结婚对象的身份等情况。驻外外交人员离婚,应当及时向派出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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