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假入股 10万“购”得三层商铺 退休后,8年前的“旧账”被翻出 原兰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公司经理郑某涉嫌受贿昨受审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0月31日03:34  兰州晨报

  8年前,经时任兰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公司(简称房建公司)经理郑某的“牵线搭桥”,其妻弟实际出资10万元以50万元名义作为入股集资款,购买了位于北滨河路一处面积达480余平方米的三层商铺。8年后的今天,这套权属尚未明确,但作价已高达276万元的房产,作为郑某收受贿赂的涉案赃物,将已经花甲之年的郑某推上了被告席。10月30日,郑某涉嫌受贿罪在兰州中院受审。该案没有当庭宣判。

  离休干部 涉嫌受贿

  现年63岁的郑某,原系兰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公司经理。作为享受正县级待遇的离休老干部,本该在家颐养天年,如今却被指控收受贿赂坐在了被告席上。

  据检方指控,1998年,兰州市房管局在北滨河路徐家湾征地安置拆迁户后,将1.38亩剩余土地作为补偿划分给房建公司。而时任房建公司经理的郑某,决定将地块交由下属单位水电安装处进行开发管理,由他们自筹资金建设综合楼。1998年11月15日,水电安装处经理田某代表该处与银川市昆山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公司)签订了“联建协议”,不过,这家公司的经营人恰恰是田某的儿子和儿媳。随后,该工程顺利开工,并于次年8月基本完工。2001年8月24日,田某一家人针对房屋分配问题,再次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水电安装处分得993.29平方米,昆山公司分得2156.60平方米。但因水电安装处不具备法人资格,所签订协议自然不具备法律效力。于是,为了得到上级单位房建公司的确认,以便办理该综合楼项目的产权,田某多次请求郑某盖章确认、出面进行协调。

  姐夫牵线 舅子购房

  公诉书指出,其间,田某专门拿着综合楼图纸给郑某看,并提出可以拿出部分房屋给郑某。当时两人即商定,将该楼建筑面积约480平方米的一部分商铺归属郑某名下。因郑某考虑到自己是房建公司总经理不便出面,为了掩人耳目,他特别安排小舅子秦某替他出面办理房屋分割事宜。2001年12月,秦某拿着姐夫交付的10万元钱找到田某,但是,郑某觉得用10万元购买480平方米商铺,容易让人看出“猫腻”来,遂致电田某提出重新以入股集资款的形式开具50万元的收条,并以昆山公司的名义出具一份产权分割单的要求。次日,秦某再次前往田某办公室,索要50万元入股集资款收条。田某虽不情愿,但秦某当场写好“50万元入股集资款的收条”,让田某加盖了昆山公司的公章,并将收条日期写成1998年的11月19日,将产权分割单的签署时间改写成1999年5月20日。而后,秦某带走了收条、产权分割单,以及联建协议和施工合同。根据这些白纸黑字红印章的文件,这480平方米的三层商铺明确分割给秦某所有。当然,这些文件经由秦某交给郑某后,全部由郑某的妻子保管。2007年,秦某在姐姐和姐夫的安排下,出具了借姐姐28万元、32万元的两张虚假借条。随后,郑妻便持此借条将弟弟诉至法院告其欠债不还。后经七里河区法院民事调解,秦某同意将上述权属尚未明确、市值为276万元的铺面抵偿给债权人,即自己的姐姐。

  法庭受审 全盘翻供

  2008年底,已退休在家的郑某,就因为这套铺面被人控告至检察院,举报其收受贿赂。2009年3月27日,满头华发的郑某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庭审当天,体态老迈的郑某被法庭允许落座接受讯问,他拿出自己书写的厚厚一沓辩解文字,并摸出老花镜戴上。不过,郑某虽然眼神不济,但声音极其洪亮,铿锵有力地回答法庭提问。他以没带老花镜,办案人员让在供述笔录上签字捺印,自己根本看不清楚为由,对自己的认罪供述提出异议,进而认为所有指控不属实。面对郑某的全盘翻供,公诉人详细出示了包括其小舅子在内的多人证言,以此支持对郑某的有罪指控。郑某的律师则以其系民主选举当选为房建公司经理,仅得到上级主管单位认可为由,认为其在主体身份上显然不属于受贿犯罪的主体。而且涉案的房屋至今权属不明,何来郑某收受贿赂,并且郑某也未对所谓的行贿人谋取任何利益。据此,辩护律师认为郑某不构成受贿犯罪。

  本报记者 郭玉红

Powered By Google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9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