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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商向医院行贿获刑

  荆楚网消息 (楚天都市报) (记者余皓 通讯员法马堂 实习生李明丽 石文娟)为向医院销售药品,相继向院长等人送“好处费”近10万元。昨日,新洲一名施姓药品销售商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施某是湖北浠水人,初中文化,药品经销商人。法院查明,2006年10月至2008年10月间,施某在向新洲一家医院供应药品时,多次向该院院长谢某及相关工作人员行贿。

  2006年10月,谢某去浙江开会顺路看望儿子,施某送给谢的儿子3000元;2007年上半年,谢某之妻及母亲到北京旅游,施某闻讯代交旅游团费2560元,送给谢妻1500元;2008年下半年,施某为接手谢某所在医院医药托管,送给谢某5万元。此外,施某在向医院销售药品中,相继送给该院医生回扣计2万余元。

  法院认定施某的行为已构成行贿罪,鉴于其主动交待了行贿事实,按自首从轻处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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