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图文:莫须有“文件”让女子蒙冤885天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0月31日06:45  荆楚网-楚天金报

  

图文:莫须有“文件”让女子蒙冤885天
荆楚网消息 (楚天金报) 图为:为了给女儿鸣冤,几年时间里赵宪山从没有中断过申诉

  本是一起风险承包纠纷,当事人背上贪污的罪名,被两度羁押、三次审判。2009年3月25日,沧州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赵英新无罪。至此,泊头市广电局干部赵英新已被无辜关押长达885天。

  泊头是个人口仅60万的县级市,赵英新在广电局只是个股级干部,究竟是什么案子,竟闹出这么大的动静?

  承包款变贪污款 女子蒙冤 检察长鞠躬道歉

  “案子并不复杂,连经济纠纷都算不上。”赵英新的二审辩护人、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牛炳宜这样告诉记者。

  据牛律师介绍,赵英新是泊头市广电局职工,曾两次承包电视广告,都是公开招标后中标的,风险抵押,自主价格,自负盈亏。问题出在2003年下半年,在完成承包的广告额后,赵英新将盈余款项用于发放工作人员奖金和自用。“超出归己”是承包文件里明文规定的,怎么能说赵英新的行为属于贪污公款呢?

  事实上,2004年6月,泊头市检察院对此曾立案侦查过,但一年后,泊头市检察院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同时对无故羁押赵英新14天的行为作出赔偿。

  据赵宪山讲,女儿获得国家赔偿后,他就不断到上级检察机关上访,要求落实错案追究,解决赵英新在广电局的遗留问题。

  2005年10月,时任河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的李建华带人在沧州市检察院接访,赵英新和赵宪山赶到沧州,将申述材料递交给李建华。李建华非常重视,当天上午就会同有关人员研究案情。两个多小时后,李建华来到信访接待室,郑重向赵宪山父女道歉,“因为我们基层检察人员办案素质低,给你们父女和家人带来伤害,我代表三级检察院给你们道歉。”说完,他还正式鞠了一躬,沧州市检察院的领导也郑重道歉。

  误信“有错即纠” 举报贪官 致爱女遭灾祸

  这件事对赵宪山触动很大。他感到司法机关有错即纠,是可信的。于是,他做了一生中最后悔的一件事——向河北省检察院实名举报泊头市广电局局长杨某在工程建设中存在经济问题。很快,受省检察院指定,衡水市武邑县检察院对杨某立案调查。

  然而,令他意想不到的是,他的举报结果还没出,女儿赵英新已结的“贪污案”却突然生变。

  2006年2月,经沧州市检察院指定管辖,黄骅市检察院对赵英新“贪污案”立案侦查。

  这时候,赵家还蒙在鼓里。直到4月初,赵英新才从几个同事那里得到信息。同事告诉她,黄骅检察院办案人员找他们调查取证,有一份《关于广告承包经营管理中有关问题的处理规定》,其中一条是“凡有挂账欠款的投标人,在以后的竞标中如再次中标承包并超额完成任务,其超额部分必须在扣除原挂账欠款后,方可返还奖励,并退还风险抵押金。”这对赵英新很不利,要她小心点。

  赵英新开始着急了。“这不是明明白白的打击报复吗?”她根本就没听说过局里有这样的规定。

  她找到沧州市检察院,要求对此新出现的《规定》进行真伪鉴定。她明确跟检察院的领导讲,如果鉴定这个《规定》是真的,她甘愿受罚。但检察院坚持认定这一“核心证据”。

  2006年10月24日,赵英新被黄骅市检察院办案人员拘捕。

  莫须有的《规定》 当事人两度被判“贪污”

  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主任、河北十大名律师王强是赵英新的一审辩护人。

  法庭上,王强律师重点围绕《规定》的真伪进行辩论。他认为,各级政府下设局机关研究“规定”、“决议”之类的事情,应由局务会记录和相关文书材料存入档案,但这份《规定》居然只有一份。据2003年12月被广电局任命为广告中心主任的许某明确举证,他在场没听到有人宣读过此文。赵英新的另外10名同事,也从没听说过这样的事。

  关键是,从2001年到2003年广电局的承包文件前后贯通,相互关联,具有内在的逻辑性,该细化的细化,该补充的补充,只有这个《规定》“突兀其中,不伦不类”。该文有“如和年度承包经营办法有冲突,执行本规定”的表述,王强认为,新文件是对过去文件的“矫正”,哪有2002年出的文,还负责“矫正”2003年及以后文件的,这根本不符常理。

  王强说,退一步说,即使这份规定真实存在,也是债权债务纠纷,不能说赵英新有罪,之所以这么辩,是因为公诉方取证几十份来证明有这个《规定》,是把它当“核心证据”立案起诉的。

  王强几次要求法庭查阅2004年泊头检察院办结的赵英新案卷宗,看卷里到底有没有2002年1月8日出台的这样一份文件,但没有得到答复。

  从2006年11月19日第一次开庭,黄骅市法院审而不判,赵英新被严重超期羁押。赵英新说,这期间有人捎话过来,说只要她承认有罪,法院可以判缓,赵英新当然不接受。

  2008年5月8日,黄骅市法院才一审判赵英新贪污广告款14万,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宣判时,赵英新情绪几乎完全失控。

  8月29日,沧州市中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将此案发回重审。

  重审前又有人私下透露,如果赵英新服个软,可以考虑免于刑事处分。但赵英新和她的家人依然坚决表示,只要判有罪,判一天都不干。很快,黄骅法院重审维持原判。

  终审无罪 申请百万赔偿

  牛炳宜律师为赵英新做二审无罪辩护。

  牛律师义正词严,直指泊头广电局“自证其假”。她指出“所有检察机关收集的证人证言,均只记录一个人的笔迹,无侦查人员的签字,不具备法定要件,不具有合法性。”有的简直是笑话,如局长杨某证言制作时间居然是“2006年2月29日”,公历上有这个日期吗?

  泊头广电局副局长江某的两个笔记本原件入卷,在一个笔记本的“34-37”页,江本人加注“此件复印于我的2002-2003年的记录本”,检察机关以此作为赵英新二次承包均于2003年底前结算证据在法庭上出示。细心的牛律师发现,江某自称“2002-2003”年的工作记录,前3页是“2004.4.29”的日期,内容涉及“赵英新上访问题。”可见其证据内容是2004年4月29日后补写的。

  牛律师告诉记者,当她发表她的这段辩护词时,她看法官和公诉人都显得很“意外”,同时乱翻卷宗,想核实一下到底她说的是不是真的。

  牛律师当庭提出,“此案内幕颇深,杨、江有制作伪证陷害赵英新的嫌疑,建议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值得一提的是,泊头市一位了解此案详情的退休法官对这个案子实在看不下去了,提笔给沧州中院的审委会每个成员写了封公开信,《杨乃武与小白菜之类的冤案不应在沧州大地上再现》,并如实写下自己的名字和原职务。

  2009年3月25日,沧州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原审法院判决认定赵英新犯贪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赵英新无罪。

  2009年9月10日,赵英新向黄骅市检察院、黄骅市法院申请百万国家赔偿,其中885天侵犯人身自由赔偿9.9万,身体治疗伤残费50万,精神抚慰30万,直接财产损失近20万元。

  (据《燕赵都市报》报道)

Powered By Google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9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