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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群众温暖越冬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0月31日07:09  大众网-大众日报

  □本报记者 王佳声张海峰

  随着2009-2010年采暖季的临近,济南市 29 日出台了一系列便民新政,保障群众温暖越冬。今天,记者就此采访了济南市政公用事业局的相关负责人,请其对诸多供暖新政策予以详细解读。

  建立供热调试期

  市政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为保证居民按时按点采暖,济南市确定建立供热调试期制度。自2009-2010 年度采暖季起,每年11月 8 日至 11月 14 日即供热前一周为供热调试期。在此期间进行供热试运行,特别是对新建、改造的供热设备和管网,新建锅炉、换热站等进行重点调试,及时处理供热初期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 11月 14日24时起,供热设备及管网稳定运行,室温达到标准。对 11月 15 日零时起仍未达到供热标准的供热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

  明确报停规定

  供热期内不用热如何报停,这一直是供热工作的一大焦点问题。今年,济南市再次完善了供热报停相关制度,明确用户报停条件、报停时间及收费标准。

  根据规定,凡具备分户控制的单户和具备单元阀控制的整单元或整幢楼的热用户可申请停止用热,报停时间为整个采暖季,不得在一个采暖季内分阶段报停。

  2009-2010年度采暖季需要停热的用户,须于11月 15日前向供热单位书面提出停止用热申请,经供热单位批准并采取停热措施。具备分户控制的单户居民报停时需缴纳热网运行成本费,其征收标准为每户总热费的15%,整单元或整幢楼报停不再收费。

  严禁供热“连坐”

  供热“连坐”是广大市民普遍关注、反映强烈的又一热点问题。对此,济南市明确提出,严禁供热单位因个别用户不交费而牵连整单元整栋楼或整个小区、宿舍用热。

  对采暖费的收取工作,济南市要求供热单位加大宣传力度,做好用户工作,采取多种方式,加大收缴力度。对未交采暖费的用户,要主动登门,加强沟通,争得理解和支持。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采暖费的用户,如多方协调未果,必要时采取法律方式解决,在不影响其他用户的情况下停止其用热。

  实行第三方测温

  针对供热运行中出现的部分区域特别是供热末梢不达标的问题,从今年开始,济南市将实行第三方室温检测制度,为退费工作提供依据。

  根据规定,按面积缴纳采暖费的居民用户,如认为室温未达到规定温度,可向供热单位提出室温检测申请,供热单位将及时免费进行室温检测服务。检测人员到达现场后,被测房间门窗须关闭两小时以上,将测量器具置于被测房间,以房屋对角线中心距地面高 1.2米至 1.5米范围内为检测点,测量器具稳定的读数为被测量房间的温度,所有被测房间温度的平均值为检测实际温度。

  居民用户如对供热单位检测结果有异议,可以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室温检测(第三方检测机构另行公布)。室温检测费用包括居民用户申请检测费用和差额部分(居民用户拿少部分,差额部分由政府承担)。

  经第三方检测,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供热温度不合格的,供热单位向居民用户支付申请检测费用,还要承担差额部分;供热温度合格或非供热单位原因造成供热温度不合格的,居民用户只承担申请检测费用,差额部分由政府承担。

  加大退费力度

  为确保供热企业实现达标服务,济南市要求各供热单位加大退费工作力度。经检测,用户室内温度不合格且属供热单位原因造成的,供热单位必须向用户退费,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用户室内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供热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退费的,要给予相应处罚。

  经一次检测室温不合格的,室温不合格供热天数计为一天。按照标准,用户室温不合格,室温在 12 - 16℃(含 12℃)的,退还不合格天数采暖费的 50%;室温低于 12℃ 的,退还不合格天数采暖费的100%;由于供热单位原因未供热的,供热单位向用户退还实际未供天数的全部采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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