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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围堵国家机关和阻断道路交通的通告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0月31日08:32  青海新闻网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

  禁止围堵国家机关和阻断道路交通的通告

  为了维护本市社会公共秩序和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保障国家机关信访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现就禁止围堵国家机关和阻断道路交通通告如下:

   一、信访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信访是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保障自身权益的一种途径,信访人员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信访人员在信访活动中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的规章、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二、禁止围堵国家机关。信访人员在国家机关门前或者广场等公共场所以及城市道路上集会、游行、静坐和示威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公安部门申请并获得许可;未经许可的,不得在国家机关门前集会、游行、静坐和示威。禁止围堵国家机关的任何行为,禁止在国家机关门前设置横幅、张贴标语、散发传单、呼喊口号以及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和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任何行为。

   三、禁止阻断铁路、公路和城市道路交通。禁止信访人员在道路上设置路障、拦截车辆或者聚众堵塞交通以及其他扰乱正常交通秩序的任何行为。

  四、依法追究违法违规信访人员责任。信访人员在信访活动中,违反信访规定的,由信访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由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劝阻、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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