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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肇事逃逸抢救费可由专门机构垫付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0月31日09:04  城市晚报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010年元旦起施行

  据新华社电(记者罗沙、韩洁)记者30日从财政部获悉,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日前联合发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按规定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并提供有关抢救费用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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