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海口10月30日讯(记者纪燕玲 实习生金菊 通讯员李小山 林芊)利用海口建设绕城公路工程收受贿赂,海口市国土资源局征地部原副部长陈某一审被判5年。经秀英区检察院抗诉,海口市检察院支持抗诉,近日,海口市中院终审改判陈某有期徒刑10年。
秀英区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该案经过检方依法抗诉后获得成功改判,体现了检察院正确履行审判监督职责,有力打击涉农领域贪污贿赂犯罪,维护司法公正的决心。
他趁修建绕城高速之机受贿
2008年5月22日,秀英区检察院向秀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分别指控海口市国土资源局征地部副部长陈某涉嫌受贿罪、省地矿局地质综合勘察设计院测绘队工作人员廖某涉嫌受贿罪和行贿罪、原琼山县龙桥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海口龙华龙桥荣丰建材厂法人代表邓某涉嫌行贿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秀英区法院一审认定,1992年经原琼山县政府批准,决定在龙桥镇二水亭一带建立龙桥工业开发区,并由原琼山县龙桥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筹措征地资金和该开发区招商引资等工作。2家公司取得了该地上的391.21亩土地使用权。2005年5月,因这两家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没有开发,海口市国土资源局决定无偿收归国有。同年,我省决定修建海口绕城公路,由时任海口市国土资源局征地部副部长的陈某负责征地工作。廖某为了将绕城公路的测绘工程揽下来,找到了陈某,求情帮忙推荐,并说好如果能承揽到该工程,将给其好处费。
2005年6月23日,廖某以海南地矿局地质综合勘察设计院的名义与海口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海口绕城公路《测绘工程合同书》。为了感谢陈某,他送上了5万元。2006年3月份,他又给陈某送去5000元。
他为获征地补偿四处行贿
法院一审查明,根据海口绕城公路的规划设计,前期需要征用该开发区的276.43亩土地,除了还在龙桥开发区名下的104亩外,其余为上述两公司的土地和被法院裁定的土地。
2005年7月份前后,时任琼山县龙桥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的邓某为了能取得前期被征用的开发区的全部补偿款并获得更多的补偿,多次和陈某、廖某商量,并说好如能帮其达到上述目的,邓某送给2人好处费30万元。两人表示同意,并要求邓先付5万元定金,写下同意送30万元的承诺书。
2005年7月31日,邓某找到龙华区龙桥镇原镇委书记陈某某,请求陈某某以镇政府的名义打报告给市国土局,向国土局提出276.43亩土地的赔偿。经陈某某同意,将土地被征用的事实删除,上报给海口市国土局。
2005年9月初,海口市国土局与龙桥镇政府签订了276.43亩土地的收回土地协议,规定补偿款共计776万余元。邓某得知款项进账后,向陈某某请求进款将征地款转给他,并承诺事后会答谢。
因琼山县龙桥房地产开发公司超过2年未年审,时任龙桥信用社原副主任的王某违反银行规定将该款转到邓某以龙桥荣丰建材厂名义在该社开设的账户。
在海口绕城公路修建过程中,邓某送给陈某、廖某和陈某某、王某等众多关系人共计数十万元。
两级检察院抗诉获支持
终审量刑加重
秀英区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判决陈某有期徒刑5年;判处廖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判处邓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一审判决后,秀英区检察院提出抗诉,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两级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对被告人适用刑罚错误、量刑畸轻。
海口中院审查认为,检察机关传问王某后,王某供述了邓在土地拨款、转付过程中向其行贿5.8万元的事实,邓到案进除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外,还主动交代送给陈某、廖某30万元,陈某、廖某退回25万元的事实。陈、廖两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廖某还同时交代其向陈某行贿5.5万元的犯罪事实。本案中陈某收取廖某5.5万元及邓某行贿王某5.8万元的事实均系被办案机关掌握,并传唤各被告人接受调查谈话后如实交代的,因而不能认定为自首。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海口中院终审判决陈某受贿11.5万元,改判有期徒刑10年;廖某受贿5万元,行贿5.5万元,改判有期徒刑5年;邓某行贿44万元,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5.8万元,维持原判,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