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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公权打击舆论手段升级换代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0月31日13:37  金羊网-羊城晚报

  一得之言

  YIDEZHIYAN

  □潘洪其

  《长江商报》记者姚海鹰采写的报道触犯了武汉江岸区检察院检察长张振国,遂收到检方署有“反贪”字样的询问通知书。检方多次威逼姚海鹰,欲诱其接受传唤。姚无奈在网上发帖求助,引起了中宣部和最高检的高度关注。湖北省的调查证实,姚海鹰的报道没有问题。江岸区检察院有关官员受到严厉批评,不得已向姚海鹰道歉。(据10月29日《南方周末》)

  姚海鹰最终得以免于牢狱之灾,关键的原因其实并不仅仅在于他发帖引起了高层的关注,通过湖北省的干预及时制止了张振国的报复行为,而更在于他多了一个心眼儿,没有天真地怀着“为人不做亏心事,半夜不怕鬼敲门”的自信去接受检方的“询问”,否则,他只要一脚走进当地检察院的大门,也就迈进了看守所和监狱的大门。因为检方向他发出“询问通知书”,是在没有刑事立案的条件下对他进行非法传唤,而且张振国本人毫不讳言,传唤姚海鹰暂时没有证据,找到他以后就能找到证据。那意思再明白不过了:如果姚海鹰配合接受“询问”,检方就能将他控制起来并找到他“贪污”的证据,他就一定能够被控犯罪而锒铛入狱。到那个时候,姚海鹰的遭遇纵然惊动了联合国秘书长,也无力回天了。

  显而易见,记者姚海鹰此次能够幸免于难,不是一个必然的结果,而是一个偶然的“意外”———如果他没有多一个心眼儿,如果检方办案“得力”,顺利将他传唤“归案”,都可能会是另一种结果。

  据新闻侵权诉讼律师周泽介绍,近年来,公权机关及其官员受到媒体批评后,动用权力对记者打压报复的案件日渐增多,各地接连发生以诽谤、敲诈勒索等罪名对记者采取强制措施的事件,有的记者被判处徒刑。“某些官员对通过民事诉讼打压记者已失去兴趣,认为通过刑事方式更能及时、有效地达到阻止、抵制舆论监督的目的”。周泽律师的分析,揭示了一个值得高度警惕的危险动向:某些公权机关及其官员对舆论监督的打击报复,正在从前些年以民事诉讼为主的第一阶段,升级到以“刑事手段”为主的第二阶段。如果说在第一阶段,某些公权机关还多少有一点儿文明的意味,那么,在第二阶段,他们二话不说就要拘传记者、“大刑伺候”,其原有的那一点儿文明意味已经荡然无存了。

  按照某些公权机关的行为惯性,或许过不了多久,当其感到通过刑事方式阻止、抵制舆论监督也存在一定的困难(这次打击报复记者未遂,表明刑事方式有时确有困难),或者对通过刑事手段打击记者失去了兴趣,他们会不会从第二阶段升级为第三个阶段呢?在一些西方国家,公权机关勾结黑社会势力枪杀记者的案件时有发生,这种局面会不会在中国上演?从某些公权机关在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打击舆论时表现出来的蛮横习性和霸道作风看,笔者的这个担心绝非杞人忧天。

  为避免“第三阶段”成为不幸的现实,当务之急,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新闻法治,依法保障新闻记者采访报道和媒体舆论监督权的权利,依法惩处公权机关及其官员打击舆论监督的行为,堵死“第二阶段”发展升级到“第三阶段”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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