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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不昧该不该索要报酬?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0月31日17:44  厦门网-厦门晚报

  本报讯(记者 徐林武 通讯员 胡雨阳)大陆地区非婚生子女怎么到台湾办理认领登记?闽台渔工劳务合作发生纠纷怎么处理?昨天上午,海峡律师实务研讨会在厦门宾馆明宵厅开幕,来自台湾地区的律师与厦门的律师热烈讨论实务当中碰到的法律问题。

  台湾高雄的叶天来律师撰文论述了两岸对拾得遗失物的不同规定。叶律师说,按照大陆的规定,捡到别人丢失的东西应当返还失主,要么及时通知失主领取,要么交给公安机关。失主悬赏寻找丢失物品的,领取物品是要按承诺给赏金。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台湾地区也规定捡到别人丢失的东西要归还失主或者交给警察,但不同的是,当失主领取丢失物品时,捡到东西的人可以要求失主支付物品价值的30%作为报酬。如果遗失物6个月内无人认领,那么就归捡到东西的人。

  叶律师认为,从人性的角度考量,在台湾地区“拾金不昧”的人,依法可以光明正大地取得遗失物价值的30%作为酬金,甚至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这当然强胜于偷偷摸摸将拾得物违法据为己有。

  叶律师认为,台湾地区的刑事案件二审没有像大陆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感觉台湾方面的规定缺少人情味,而且台湾地区关于重婚罪的规定没有大陆详尽,在维护一夫一妻制度方面存在不足。

  两岸同属大陆法系,规定内容相似的地方极多,但也有不少相异的地方。研讨会希望两岸律师取长补短,共同服务两岸日益频繁的经贸交流。

  记者互动邮箱(来信请附上联系电话): wbnews@139.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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