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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外外交机构实行馆长负责制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1月01日08:12  南方日报

  ■关注立法

  综合新华社电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外交衔级设七级

  该法规定,我国设立七级外交衔级,并明确外交衔级根据其在驻外外交机构中担任的职务、公务员职务级别和外交工作需要确定。外交衔级设七级:大使衔、公使衔、参赞衔、一等秘书衔、二等秘书衔、三等秘书衔、随员衔。

  该法规定,驻外外交机构实行馆长负责制。馆长统一领导驻外外交机构的各项工作。法律指出,馆长是驻外外交机构的行政首长。

  驻外外交人员须年满23周岁

  该法对我国驻外外交人员的条件作出明确规定。法律规定,驻外外交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二十三周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和语言能力;具有常驻国外所要求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和适应能力;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任用为驻外外交人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曾被国家机关辞退的;持有外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许可的;配偶具有外国国籍、持有外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许可的;不得任用为驻外外交人员的其他情形。

  该法把驻外外交人员的年龄条件规定为年满二十三周岁,主要是考虑到要成为驻外外交人员一般需要一定的学历,并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

  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外交工作具有特殊性,许多驻外外交人员长期工作生活在艰苦、战乱地区。对此,该法规定,国家为驻外外交人员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和安全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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