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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不得持外国国籍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1月01日08:53  深圳商报

  据中新社报道,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10月31日下午在北京闭会,会议表决通过了驻外外交人员法。

  这部法律明确了驻外外交人员的职责、条件、义务和权利,规定了职务和衔级、派遣、召回和调回制度,并明确了配偶和子女的相关情况。

  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任用为驻外外交人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曾被国家机关辞退的;持有外国长期或永久居留许可的;配偶具有外国国籍、持有外国长期或永久居留许可的;不得任用为驻外外交人员的其他情形。

  关于驻外外交人员的配偶和子女问题,法律也作出了规定:配偶随任期间,根据驻外外交人员的职务和衔级、任职年限和驻在国条件,享受规定的休假待遇。驻外外交人员的未成年子女经派出部门批准,可以赴驻外外交机构随居或者探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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