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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外外交人员报告结婚对象身份和婚姻法不冲突

  本报北京10月31日电(记者郑赫南)“向派出部门报告结婚对象的身份情况,并不影响当事人双方自愿结婚。”在今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副主任许安标这样回答了本报记者的提问。

  记者注意到,今天下午表决通过的驻外外交人员法第四十条规定,驻外外交人员在办理结婚手续前,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向派出部门报告结婚对象的身份等情况。“请问这会影响驻外外交人员的婚姻自由权的行使吗?”

  “驻外外交人员有双重身份,作为公民,享有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包括婚姻自由;同时作为驻外外交人员,他还具有不同于一般公民的义务、纪律和责任。”许安标表示,驻外外交人员具有向派出机构和驻外外交机构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义务;同时,根据本法,配偶具有或者取得外国国籍或者长期、永久居留许可的人,不得成为驻外外交人员,如果在驻外工作期间,驻外外交人员的配偶有上述情况的要提前调回,所以驻外外交人员有报告的义务;国际上也有类似的做法,法国便规定,外交人员在结婚前一个月必须将结婚对象的国籍通知外交部。“驻外外交人员在境外外交机构从事外交工作这样一个特殊环境下,有必要报告结婚情况。”

  对于审议过程中被委员们关注的“驻外外交人员的年龄条件”问题,当本报记者询问“由一审稿的18周岁修改为表决稿的23周岁”的理由时,许安标表示,这样修改,考虑到驻外外交人员要有相当的学历和经验,需要一定时间来积累;实践中,大学毕业生一般需要5年左右的工作年限才能被任命为驻外外交人员,这时已经年满23周岁了。“此外,这与检察官法、法官法的任职年龄规定也是一致的,我们参考了这两部法律的相关规定。”

  据悉,驻外外交人员法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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