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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外外交人员法突出四个重点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1月01日09:46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10月31日讯 记者朱磊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31日下午在人民大会堂台湾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副主任许安标和外交部干部司司长田学军在会上介绍了驻外外交人员法有关情况。

  驻外外交人员法共十章四十八条。田学军介绍说,法律的主要内容包括驻外外交人员的职责条件、义务权利、职务衔级、派遣召回、考核晋升、交流培训、福利保障、配偶子女以及驻外领导体制等各个方面,规定得比较全面。其中有四个重点和亮点:一是明确责权义务。驻外外交人员工作性质十分特殊。法律总结了60年来行之有效的管理经验,对驻外外交人员的职责、条件、义务和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实现了职责与条件相统一,义务与权利相平衡。二是创设衔级制度,设计了体系完整、层次分明、符合我国实践的外交衔级制度。三是突出统一领导。多年来,外交部受中央委托,统一领导驻外外交机构工作,在驻外外交机构内实行馆长负责制。将这一领导体制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对外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更好发挥驻外外交机构的作用。四是落实以人为本。一方面明确驻外外交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努力践行“外交为民”的宗旨和理念,切实维护中国公民和法人在海外的正当权益;另一方面,从原则上确立了驻外外交人员的基本福利待遇,并对其配偶和子女予以保障,落实了中央“以人为本”的理念,体现了对驻外外交人员的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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