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酒泉讯(记者董开炜)近日由肃州人民法院对一起制售假发票案件作出一审判决,2名浙江籍嫌犯和1名河南籍嫌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年。
据了解,原本从事房屋装修生意的主犯金某系浙江临海市人,同乡王某和河南偃师人李某是他的雇工。2008年11月,金某与两同伙携带电脑和打印机等制假工具到酒泉后,私刻了肃州区国税局和地税局的发票专用印章13枚,制造销售假发票。截至2008年12月22日案发时,肃州区公安局清查出3名嫌犯伪造的肃州区国税局、地税局统一发票和建筑业统一发票99份,国家税收通用完税证13份,票面金额达2500万元,涉及应纳税款129万多元,同时查获空白假发票1475份。经查,3名嫌犯以此非法获利30万元。
近日,肃州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出售发票罪一审判处主犯金某有期徒刑3年,处罚金8万元,判处两名同伙有期徒刑2年,并各处罚金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