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 (湖北日报) 经查,在我局登记注册的部分企业,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规定,接受2008年度企业年检。此前,我局对未接受年检企业发出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对部分无法邮寄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企业,又于9月1日采取公告形式予以送达。但截止到目前,仍有部分企业未按规定申报年检。
现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公告:凡2008年12月31日前在我局登记注册、未按规定接受2008年度年检的企业(具体名单见我局注册大厅和门户网站公告栏),请速向我局提交年检材料,申请补办年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企业,我局将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9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