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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是丢车 赔偿却不同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1月02日04:07  大洋网-广州日报

  停放地点是否收费很关键

  法制看点

  本报讯 (记者姜永涛 通讯员钟春连)摩托车在小区内被盗后车主索赔,但是,物管称向业主所收的费用为“停车费”,并非“保管费”,所以不用负责。这一说法是否有道理?昨日,记者从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了解到一宗判例,法院认为物管公司即使未收“保管费”,也应该对业主丢失车辆赔付一半损失。而另有一宗存放于公司大院内丢失摩托车索赔的案例,车主则分文未获。

  小区丢车物管赔一半

  住在一小区的阿元发现平时停放在楼下的摩托车丢失了,当即向保安队长说明情况并报警,但车辆一直未能追回,最后他将物管公司告上法庭,阿元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损失。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未尽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管理存在一定的过错,这与阿元的车辆在小区内被盗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不过,阿元没有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车辆,亦有一定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

  而车主阿福在公司大院内的摩托车居然不翼而飞后,认为是公司管理不善导致了他丢了摩托车,因此他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其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内没有设置专门的停车场,没有专人看管,公司也未收取阿福的任何保管费用,所以他们之间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最终,法院认定公司不用承担责任,驳回了阿福的诉求。

  法官点评:

  停放地点有无收费是关键

  负责审理该两起案件的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法官指出,丢失车辆的事情在生活中随处可见,上述两案例同样是摩托车在停放地被盗,但只因停放地点及有无收费的不同,形成了不同的法律关系,从而导致法院判决结果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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