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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旅行社赔偿

  荆楚网消息 (楚天都市报) (记者余皓 通讯员林中 实习生石文娟 李明丽)9岁男童随家人旅游,经旅游团同意免去参团费,途中意外受伤,谁来赔偿?昨悉,江汉区法院一审判决由旅游公司赔偿伤者1万余元。

  去年7月1日,刘某家中5名成年家属决定参加某旅游公司组织的凤凰三日游。同月4日,家人请示旅行社同意刘某不付服务费参团,但沿途景点的费用由刘的家人自理。

  次日,旅游车行至湖南省永顺县内发生车祸,刘某受伤。当地交管部门认定,旅游车司机负事故全责。去年12月,法医鉴定刘某头面部挫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后期需治疗费5000元。

  刘某家人将旅游公司告上法庭。庭审中,旅游公司认为未与刘某签旅游合同,不应承担刘某受伤责任。

  法院认为,刘某与旅游公司虽未签旅游合同,但公司同意刘某参团旅游,双方旅游服务合同关系即成立,公司应按约为刘某提供相应旅游服务,并保障其人身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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