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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听证会激辩“有偿家教”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1月02日06:00  大众网-大众日报

  □ 本报记者 姜玉泰

  《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今年9月公布后,引起各方关注,其中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规定更是激起各界争论。10月30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专题立法听证会,来自社会各界的听证陈述人均表示,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确有不妥之处,但立法不宜一刀切。

  有偿家教应疏堵并举

  “我赞成通过立法的形式禁止义务教育阶段的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活动。”聊城大学教授李剑萍表示,近年来在职教师有偿家教呈快速蔓延之势,个别教师甚至在课堂教学中留一手,给部分学生课外开小灶,另外收费,这严重背离了师德,损害了教育公平,成为学生家长反映强烈、社会较为关注的中小学教育问题之一。

  李剑萍表示,尽快通过立法方式禁止有偿家教很有必要,也符合大部分学生家长、校长乃至中小学教师的意愿。

  济南市槐荫区教育局副局长王晓松也表示,用立法的形式规范学校和教师业余时间的补课、办班行为是非常有必要的 ,这也是为了维护公共教育资源的合理公平使用,对老师的个人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也能起到引导作用。

  济南三中教师梁勇发言时提出,教师胁迫性要求自己所教的学生进行有偿补习等行为都是极不可取的 ;但是教师对与自己完全无关联的学生进行有偿家教,学生充分自愿地选择老师,通过家教补习又能对学生学习有较大帮助的有偿家教是否一定要禁?再则,学校音体美教师对于无关联的学生进行特长培养的有偿家教行为是否也在被禁之列?梁勇建议,将条例草案中“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教活动”改为“在职教师不能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有偿家教”会更为合理。

  有偿家教确有“市场”

  在立法听证会上,还有不少陈述人表示,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并非完全不合理,它的存在有一定的必然性。来自山东经信纬义律师事务所的高建军律师表示,教师手中握有的不是权力而是技能,是谋生的手段,从这个角度讲,立法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理由不充分;除非教师享有公务员的权力,否则不能依照公务员管理办法禁止教师在课外从事兼职或者有偿家教活动。

  高建军特别强调,义务教育的义务人是国家而不是教师,教师工作本身是有偿的 。教师领了工资自然要尽职尽责,但是这种职责严格地讲仅限于工作时间之内,不能无限制地延伸到教师的私人时间里,要求教师全身心地投入是一种道德要求,而且是一种很高的道德要求。对于道德问题我们只能提倡,不能强求。教师在自己的业余时间利用自己的技能换取报酬,不存在利用职责谋取私利的问题。

  作为一名一线教师,来自济南六十八中学的姚慧源表示,有需求、有市场也是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主要原因。首先就是选拔性考试的存在,有的家长为了提高孩子的学习成绩,会不惜一切地对孩子进行智力投资;其次,家长的能力有限 ,当自己无法辅导孩子时,他们首先就会想到教师;另外,目前中小学教师收入水平不高,在教师不耽误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基础上,为学生提供有偿家教既能让学生在学习上受益又能为自己和家人增加一些额外的收入来补充家用。

  哪种有偿家教需立法禁止

  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不能搞一刀切,是听证会上大多陈述人的观点,但应该禁止的有偿家教是哪一类?各位陈述人均表示在目前的条例草案中没有明确的界定。

  李剑萍认为,现在有偿家教还是一个俗语,没有规定。他建议在条例草案中明确定义“有偿家教是指在职教师以获取经济报酬为主要目的开展的家教、补课、辅导活动等行为”。

  梁勇认为,应当将条例草案中的 “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教活动”改为“在职教师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类辅导班,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有偿家教活动”。他特别强调,“利用职务之便”的有偿家教才是应当禁止的行为。

  高建军认为,立法应当禁止的是 “公立学校的在职教师直接或变相对本校学生进行有偿家教、补习等有偿教学服务,以及从介绍、引导本校学生参加有偿教学服务中取利”的行为,如果教师在课外时间进行的有偿家教服务没有违反一个教师公正对待学生的法定义务,没有违反一个雇员忠实于自己雇主的职业意义,就不应当取缔或禁止这种行为。

  王晓松建议立法时应当有执法细则作支撑,例如,如果发现了违法从事有偿家教的行为应当罚到什么程度?给予的处罚有什么依据?

  多种方式可防范有偿家教

  如何能从根源上杜绝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也是听证会上陈述人阐述的焦点问题。

  梁勇说,如果能够落实教师公务员的身份,那么就可以按照公务员的要求,明确规定在职教师公务员不能从事其他兼职活动。学校与教师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可以以合同的形式而非法律来约束教师的行为。

  针对目前家长和学生对课外学业辅导的需求,淄博市周村区北郊中学校长程卫东建议,提高社会力量办培训机构的准入门槛,控制和减少文化培训类培训机构;对招用在职教师参与各种文化补习活动的培训机构依法进行必要的约束或进行必要的处罚;不再批准单位或者个人以针对中小学生文化课补习为主要内容申请举办各类培训机构。

  李剑萍认为,今后应在规范社会补习机构办学行为的基础上,尽快发展公益性补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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