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闻网讯 近日,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财产权属纠纷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陈某某(父亲)返还原告陈某(女儿)土地补偿款6135.75元。
1982年,被告陈某某以家庭承包土地时,共有家庭成员8口人,在1999年承包方陈某某与发包方城北区西杏园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并于1999年5月10日在西宁市城北区公证处办理了《土地承包合同》公证书,被告陈某某户名下8口人共分得承包耕地6.584亩。在这次海湖新区政府征地时,被告陈某某户下共征地0.606亩,共领土地补偿款56782.20元,其中包括青苗补偿款1636.2元(2700元/亩),钢架补偿款6060元(10000元/亩);原告陈某虽已出嫁,但在新居住地未分得土地。
法院审理后认为,农民承包的土地在承包期内受法律保护,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有的承包方有权依法获得补偿。承包期内,原告虽已出嫁,因其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我国以家庭承包“三十年不变”为原则,故其权利理应保护。为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合法权益,遂作出上述判决。(作者:王肖芳 庄怀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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