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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是加强内部监督的重要保障

  □张金锁

  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对于提升检察公信力、提升监督能力意义重大。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创新”。在我国法治逐步完善的过程中,制度建设对于加强内部监督具有根本性、衡平性、经常性的作用,完善制度建设是加强内部监督的根本保障。

  一、内部监督制约制度的设计要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科学的制度可以使坏人无法做坏事,不科学的制度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好制度与坏制度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其制度的设计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否符合管人、管事、管权的规律。确保制度架构的科学性重点要抓好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制度设计要有利于监管检察权运行。从检察实践看,检察人员违法违纪多数表现为对检察权的滥用,以及利用检察权造成的影响谋私徇情。要确保检察权的公正高效行使,就必须要加强对检察权运行过程的监督和制约,检察权的行使是加强检察内部监督制约的主要对象。二是制度设计要有利于激发检察官良知。内部监督制约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确保检察权按照权力目的性科学运行。制度本身既应该具有约束性,又应该具有激励性。检察官的良知对于做好检察工作意义特别巨大。因此,制定内部监督制约制度的基本原则就应该是简单、好使、管用、有效,能够促进检察官主动用权、高效用权、公正用权。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要坚持人性化管理的理念,制度设计要以人为本,善于调动检察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挖掘检察官的潜力。三是制度设计要有利于震慑违纪行为。内部监督制约制度的建立,除要有规定性的条款即让人做什么、不允许做什么外,还要有违反规定性条款后的处罚条款,既要充分发挥制度的事前教育性和约束性,又要体现制度的事后惩罚性和威慑性。

  二、内部监督制约制度的内容要以监督检察权运行为重点

  内部监督的重点就应该放在确保检察权正确行使上。吉林省检察机关近几年对此做了一些有益探索:一是注重加强对领导干部决策过程的监管。检察机关有三大决策机构,即党组会议、检察长办公会议和检察委员会议。为充分发挥三大决策机构决策党务、行政事务和检察业务的职能作用,我们重新完善了党组议事规则、检察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和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进一步明确每一个决策机构的议事范围、程序、效力等,并将纪律监督、民主监督引入议事程序,每次会议纪要都要有纪检组长、列席人员签署议事是否符合程序及有关规定的意见。为进一步增强决策机构人员的责任感和忧患意识,研究制定了《吉林省检察机关领导干部问责制》,明确因严重不负责导致决策失误、造成损失的严肃追究其责任,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二是注重加强对执法办案重点环节的监管。深化了队伍、业务、信息化三位一体机制改革,全面推行了网上办案,对执法办案工作实行全流程管理和同步骤监督。全面推行了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强化办案人员严格、规范、文明执法。对于重大疑难、群众反映强烈和各界广泛关注的案件实行了咨询委员会及公开听证制度,坚持“阳光执法”促进执法公正。在班子成员分工上,实行办案环节制约上的完全分离,强化侦查、批捕、公诉环节既相互制约又相互配合。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由纪检部门牵头,适时开展对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及撤案等专项检查,实行案件质量终身责任制,强化办案人员的铁案意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彻底实行扣押款物、赃款赃物的扣、管分离,专户管理,有效防止侦查办案部门挪用或者占用。三是注重加强对检察官队伍八小时内外的监管。第一,定期开展“四个分析”,即每季度开展一次干警思想动态分析、业务效能薄弱环节分析、违法违纪情况分析、错案背后原因分析,对发现的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及时采取对策予以解决。第二,全面开展巡视和检务督察活动,使巡视和检务督察经常化和制度化。第三,除了严格落实中政委、高检院有关纪律规定外,研究制定了“六条禁令”,为检察人员执法办案设置了六条“高压线”,触之则严肃追究责任。

  三、内部监督制约制度的效力重在严格执行

  制度如果不被执行,就等同虚设。制度的执行比制度本身更重要,制度的效力就在于落实执行。吉林省检察机关始终高度重视制度的执行环节。一是严格开展督察,推动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省、市两级院都成立了检务督察室,配备了专(兼)职督察工作人员,配备了办案用车、录像机、测酒器等专用装备和设备。上级院督察部门随时深入到下级院进行明察暗访和随机抽查。同时,将检务督察与执法检查结合起来,督察部门与相关业务部门经常开展联合专项督察活动,收到了明显成效。二是坚持从严治检,严肃查处违法违纪人员。对于违反办案工作纪律或检察工作规定的问题和行为从不姑息迁就,全省仅2007、2008两年就查处违法违纪检察人员26人,全部追究了党纪、检纪责任,其中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人。经过一系列的从严整治,今年全省检察人员违法违纪问题明显减少。三是党组重视支持,为制度落实提供保障。领导重视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在查处全省各级检察院领导干部违法违纪问题时,省院党组都亲自过问,指派省院纪检组直接或参与办案,并积极为办案组排除障碍和干扰。(作者为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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