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张绍勤 彭江波) “楚科长,你好!我是江西省鄱阳县检察院民行科的,我想咨询贵院民行检察工作向人大备案的具体做法……”日前,河南省渑池县检察院民行科科长楚文华的手机上接到了这样一条短信。千里之外的鄱阳县检察院民行科的同志,是怎么知道渑池县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中的典型做法呢?原来是一篇新闻稿件牵线搭桥。
渑池县检察院干警撰写的新闻稿件《河南渑池:民行抗诉案件向人大备案》发表在8月31日《检察日报·声音周刊》。报道讲的是该院为了提升抗诉质量所进行的诸多探索,尤其是制定了《民事行政提请抗诉案件向人大备案的若干规定》。
《规定》指出,人民群众不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的民事行政案件,经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立案审查终结后,决定提请上级检察机关抗诉的,应将审查终结报告及办案流程备案表(即受理日期、立案日期、审查终结日期及提请抗诉日期等)一并报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请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办案质量和效率予以评议。
鄱阳县检察院民行科干警看到发表在《检察日报》上的文章后,对渑池县检察院这一典型做法十分感兴趣,于是通过多方查询,终于查到了该院民行科长楚文华的电话。在详细地回复了短信后,热心肠的楚科长立刻把相关文件用传真和电子邮件的形式传送到了鄱阳县检察院,确保“双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