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民间资本运作的【潘多拉魔盒】

  ■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指涉及众多被害人,特别是涉及众多不特定受害群体的经济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之间往往具有关联性,一旦上家资金链断裂,出借给上家资金的下家资金链也会随之断裂,从而引发金融犯罪的多米诺骨牌效应;■相关部门对非正常金融活动的监管存在疏漏导致案件频发;■应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来规范民间融资行为。

  口本报记者 曾祥生通讯员 陈莹仝永涛袁晴

  浙江省宁波市宏润诚信房产曾经是甬城房产界的一家颇有名气的企业,年交易额高达四五亿元,跻身宁波市房产中介前列。2008年7月底,张忠军非法吸储向警方投案的消息传出后,宏润诚信房产总部连同分公司一共16家门店全部关门。2009年10月16日,宁波市海曙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海曙区检察院公诉人指控,宏润诚信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张忠军涉嫌非法吸储高达9.9亿元,其中仅面向员工集资至少1200万元。

  此前,9月3日,宁波市鄞州区法院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由该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宁波金诚担保有限公司原老总李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的判决情况,李君被法院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

  现年47岁的李君系宁波金诚担保有限公司等10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2006年底至2008年10月期间,李君以个人或由他实际控制的公司名义,并以这些公司作为担保,承诺以1.5%到3%不等的月息,先后向111人和13家单位非法吸收存款1.91亿元,案发时已支付利息2292万余元。

  “这是一起典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宁波市鄞州区法院新闻发言人向记者表示说,“尽管李君自愿认罪,但由于此案受害的单位和个人众多,社会影响大,我们依照普通程序慎重审理了此案。”

  A 涉众型经济犯罪大案频发

  所谓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指涉及众多的被害人,特别是涉及众多不特定受害群体的经济犯罪。伴随着国际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影响的日益深化,以“融资”为名实施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频频发生,这类案件涉案金额高、涉及被害人员多、赃款大多被挥霍或去向不明、无法追缴,极易引发被害人上访、聚众闹事等恶性事件,对地方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了较严重的危害。

  据统计,从2008年至2009年9月,宁波市两级检察机关共受理涉众型经济犯罪大要案16件,其中在全省乃至全国有影响的涉众型经济犯罪大要案就有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顾志斌、陈诚忠、林益森、章小伟、胡兴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38亿元);宁波天谷贸易有限公司徐吉洪、王形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6.6亿元);宏润房产张忠军、张赛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9.9亿元)等大要案。

  “涉众型经济犯罪之间往往具有关联性,一旦上家资金链断裂,出借给上家资金的下家资金链也会随之断裂,从而形成引发金融犯罪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张忠军、张赛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承办检察官介绍说,张忠军由于其将吸存资金转借给王伟、徐暮斌、陈建明,而陈建明又将其中部分钱借给徐吉洪,徐吉洪、王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相继在2008年5月发案后,张忠军因资金漏洞难以长期维持高额利息支付,于2008年7月28日案发。随后,徐暮斌、陈建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显露出来。

  办案检察官还向记者总结了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其他特点:虚假承诺,高额回报。通常以高息或者高回报率为诱饵诱惑公众参与集资;表现形式多样,犯罪主体复杂,新型作案手段层出不穷;善于利用媒体宣传招摇过市,骗取投资者信任;涉案人员多、涉及面广、利益牵动面大,隐藏着巨大的社会危害性,离退休老人、下岗职工、低收入者等弱势群体占被害人的绝大多数。

  B 金融活动监管存在疏漏

  检察官在分析此类案件频发的原因时指出,近几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国内生产总值的年增长率一直保持在10%左右,但同一时期物价上涨也相当明显,储蓄利率不断下调,居民储蓄进入“负利率”时代。城镇居民开始意识到必须改变传统的依靠储蓄进行财富保值的习惯,另辟他径进行投资来实现已有财富的保值增值。但是,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股市、基金都处于低迷状态,房地产市场又一直动荡不稳,于是就出现了人们急于通过投资来实现财富的保值和增值,却缺乏相应的投资渠道的尴尬局面,从而为犯罪者设计圈套欺骗民众提供了契机。

  老百姓虽然“手中有钱”,可缺少理性的投资意识。他们只顾关注犯罪者所宣传的高收益率,就盲目跟随他人投资,由此打开了民间资本运作的

  “潘多拉魔盒”。检察官介绍,在徐吉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徐吉洪提供的最高月息达到了10%。从理性的角度思考,即使企业因经营原因需暂时向民间融资,也是难以负担这么高的利息的,而众多借款者缺乏基本的投资常识,被高额利息冲昏了头脑,争先恐后地借钱给徐吉洪,最终导致自己受到损失。

  与此同时,我国的相关政府部门对非正常金融活动的监管存在疏漏,涉众型经济犯罪从注册公司到卷款逃匿,涉及工商、税务、金融等诸多部门的职能管辖,但各部门之间显然未形成紧密的协作关系,往往尽管一些重大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在早期就具备了明显的反常迹象,仍没有及时做出反应,致使涉案范围进一步扩展;由于招商引资的关系,相关主管、监管部门中的领导者或直接负责人为犯罪者大开方便之门,办理各种合法手续;一些金融监管部门为一己之私利,不按规定对大额、可疑资金的流动进行报备和调查,及时向司法机关移交查办更是无从谈起,因此很难对此类犯罪进行有效防范。

  C 遏制涉众型经济犯罪需要多部门密切配合

  有效遏制涉众型经济犯罪,首先就要为大量的民间资本寻求到正当合法的投资渠道。有关人士认为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考虑拓宽投资渠道:一是继续以金融机构为主体,尽快地发展和提供适合不同人群的理财产品。现有的理财产品仍然存在产品同质化倾向,缺乏差异和个性,还不能满足投资者个性化需求。金融机构应考虑针对不同的人群需求以及不同的资金量而量身定制类型更丰富的理财产品。二是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来规范民间融资行为,将合法规范的民间融资行为发展成为民间闲置资金投资的一种新形式,使民间资本向中小企业的投资纳入规范化的管理渠道。

  同时,要加大向群众的法制宣传力度,使他们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形态和手段有比较清晰的认识,从而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有关部门要以多种形式加强与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的沟通交流,及时掌握民间非正常的投资动态,上下联动为群众利益把关,防患于未然。

  办案检察官指出,治理涉众型经济犯罪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部门密切配合。工商部门对注册成立的公司应严格审查并经常关注其运营情况、资产状况和资金流向等情况。对虚假注册、违规经营的公司,在其尚处于初始阶段时,就应及时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对群众举报和银监部门的通报情况应予以充分重视,对涉嫌犯罪者要积极布控,一经查实,要积极稳妥地实施抓捕,同时做好受害群众的安抚工作,维护社会稳定。银行等金融监管部门对大额资金的流向及动态应随时掌握,及时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

  尤其值得警醒的是,在众多此类案件中,利用政府部门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进行虚假注册,或者利用立项批文虚张声势蒙蔽群众,已经成为一种新型诈骗犯罪手段。因此要有针对性地对政府部门的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以案说法,引导其在招商引资或者行使审批权的过程中,适度地考察投资者的投资实力、所从事业务的真实性。


     新浪独家稿件声明:该作品(文字、图片、图表及音视频)特供新浪使用,未经授权,任何媒体和个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载。
Powered By Google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9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