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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丽丽反指吴卫荣假冒顶替

  口本报记者 卢金增

  通讯员 杜海英

  8月24日五版曾作报道

  “罗彩霞事件”刚刚尘埃落定,被称为“山东鱼台版罗彩霞”的吴卫荣档案被人冒用、姓名侵权纠纷案,又于10月27日在山东省鱼台县法院开庭审理。

  鱼台县清河镇吴庄村的吴卫荣,1996年大学毕业时,曾委托本村在该县医院工作的长辈吴汝胜帮助找工作,但据她讲,一直未能办成,也没去上过班。11年来,吴卫荣一直在济南打工,今年5月当她回老家鱼台办理养老保险,来到鱼台县人事局询问自己的档案时,发现自己的人事关系在鱼台县中医医院,而且该院还给“自己”发放过工资,并缴纳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吴卫荣认为自己被人“冒名”,严重侵犯了姓名权,遂一纸诉状将“冒名”者及相关单位告上了法庭(本报8月24日曾作报道)。

  10月27日的庭审从上午9点开始,一直持续到下午2点才结束,长达5个小时。在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就是否构成姓名权侵权,以及高达80万元的经济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展开了激烈辩论。在庭审中,还出现了意外的一幕:被状告姓名权侵权的吴丽丽反指吴卫荣才是真正的假冒顶替者和利益获得者,如此一来,事实真相更加“扑朔迷离”。到底谁是假冒顶替者,谁是受益者“吴卫荣”?“吴卫荣”的工资,由谁拿走了?鉴于案件较为复杂,庭审结束后,法院决定择日宣判。

  吴卫荣“假冒顶替”吴丽丽?

  庭审中,吴卫荣诉称,1993年9月,她以脱产学习的方式到湖北中医学院学习,1995年12月至1996年7月在湖北省鄂州市中医院实习,1996年7月从湖北中医学院毕业。毕业后,吴汝胜答应帮助安排工作,并拿走自己的有关个人材料,1998年底鱼台县第二人民医院向她颁发了报到证,1999年4月,吴汝胜到她家中要回了报到证,称上不了班了。

  吴卫荣称,在自己的档案中,曾用名成了吴汝胜的女儿吴丽丽的名字,照片换成了吴丽丽的照片,家庭主要成员父母兄弟的名字和地址全被改成吴丽丽的父母兄弟的名字和地址。档案显示,1998年4月,“吴卫荣”即被鱼台县第二人民医院聘用,2003年工作关系转到了鱼台县中医医院,医院在吴卫荣的名下发着工资,缴纳着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吴卫荣认为,自己的姓名权遭到了严重侵犯,承受了巨大的精神伤害,于今年6月23日,一纸诉状将鱼台县第二人民医院、鱼台县中医医院以及吴汝胜和吴丽丽一同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其姓名权的行为,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7月22日,吴卫荣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和精神抚慰金50万元,而后又追加鱼台县卫生局和鱼台县人事局为被告。

  对吴卫荣的起诉,被告吴丽丽的代理律师宣读了答辩词:“我父亲为吴卫荣办工作一事,我没有介入,也不知情。在这场纠纷中,我是最大的无辜受害者,我的工作和人事档案,与吴卫荣没有任何关系,她有她的履历,我有我的档案,我没有冒吴卫荣之名达到进医院的目的,即吴卫荣提起的姓名权侵权之诉是恶意之诉,这对我的名誉权造成极大损害,不是我在侵权,而是她在侵权。”

  “最终的受益者是吴卫荣,吴丽丽是一个受害者。”在庭审中,吴汝胜和吴丽丽的代理律师表示,当年,吴汝胜受吴卫荣父亲之托,帮吴卫荣找工作。吴汝胜得知只有卫生系统内的职工子女才能安排工作,就把吴卫荣档案上的照片换成自己女儿吴丽丽的照片,并把亲属关系也进行了改动。最终,吴卫荣进了鱼台县第二人民医院,享有养老、社会保险等福利。

  “吴汝胜这样做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帮吴卫荣找到工作,最终的受益者是吴卫荣。”吴汝胜的代理律师强调,吴丽丽始终是在鱼台县第一人民医院上班,有自己的独立档案。如果说存在顶替的情况,那么就是吴卫荣“顶替”了吴汝胜女儿的身份,被安排了工作。

  代理律师表示,吴汝胜涂改了档案,确实存在违纪行为,但是不构成对吴卫荣姓名权的侵害,最后的结果确实是帮吴卫荣找到了工作。

  在庭审质证中,吴丽丽的档案也作为证据提交到法庭,用来证明吴丽丽有自己的档案,并一直在该县第一人民医院上班。对此,吴卫荣的代理律师在质证时称,吴丽丽自己的这套档案,以及其本人在鱼台县第一人民医院从事护士工作的事实,并不能排除其冒用他人姓名、使用另一份档案来获得个人利益的可能性。

  被告均称自己无责

  鱼台县第二人民医院和鱼台县中医医院的代理律师表示,吴卫荣的人事编制关系于1998年被安排到鱼台县第二人民医院,虽然吴卫荣本人没有上班(只是办理了手续,不安排上班,因为当时并不缺岗),但吴卫荣仍是吴卫荣本人,第二人民医院并没有干涉、冒用、盗用吴卫荣姓名,在吴卫荣姓名权使用上不存在侵权的事实。人事编制关系转到县中医医院后,也只是工作关系上的接收,依旧未能安排工作。医院从2004年4月到2007年7月一直按照吴卫荣的姓名发放工资,并不知道还存在什么吴丽丽。

  与两家医院同时坐在被告席上的还有鱼台县卫生局和人事局。吴卫荣认为,在她的人事档案中,照片和亲属姓名都被更改,被改的痕迹非常明显,但县卫生局和县人事局对此却未加审核,致使自己档案最终被他人冒用,因此应承担连带责任。

  卫生局代理律师辩称,定向委培自考毕业的吴卫荣不属于包分配的毕业生,其档案是属于自带的。卫生局在审查过程中只对其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当时档案信息是否改动,庭审中也没有证据证明卫生局存在共同的恶意。

  “人事局作为档案的保管单位,只有保管职责,没有审核义务。”人事局代理律师称,吴卫荣的档案转到人事局保管期间不存在名字更改的事实。

  吴卫荣对“被就业”一无所知吗?

  “吴卫荣并没有被冒名顶替,一直是医院的在编人员,只是没有在岗上班而已。”在庭审中,被告席上的6名当事人一致这么认同,对此,吴卫荣是否知情呢?医院发放的工资又落到谁的手中了?

  吴汝胜和吴丽丽的代理律师表示,当初,吴汝胜受吴卫荣父亲之托为吴卫荣找工作,在得知只有卫生系统内职工子女才能招收后,将此情况告诉了吴卫荣的父亲。经吴卫荣父亲同意后,对吴卫荣档案进行了修改,最终拿到了医院的报到证,并把报到证送给了吴卫荣的父亲。后来,医院作出只能接收档案,建立人事工作关系,但不能实际安排在岗上班的决定,吴汝胜又将这一情况告知了吴卫荣的家人。所以说,找工作的整个过程,吴卫荣对此都应是知情的。

  对此说法,吴卫荣的代理律师进行了反驳:吴汝胜的行为应该分为两个阶段,最开始确实是在帮吴卫荣找工作,但后来,吴汝胜看到必须是卫生系统职工子女才能安排工作,就动起了歪脑筋,让自己女儿顶替了吴卫荣,后面的行为都是在瞒着吴卫荣家人的情况下进行的。

  医院发给“吴卫荣”的工资,谁领了?

  庭审时吴卫荣提交的证据显示,在人事局的档案记录和医院的《工资报销花名册》中,吴卫荣的工作关系从1998年4月一直持续到2007年,鱼台县第二人民医院和鱼台县中医医院都曾对吴卫荣发放了工资,缴纳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而从1998年至今,这11年来,吴卫荣称一直在济南打工、摆摊,并没有得到医院发放的一分钱。那么,这些钱谁拿了?

  在法庭上,两医院的代理律师也解释说,吴卫荣一开始在第二人民医院时,并没有给发放工资,只是代缴了养老保险等,从2004年12月,人事工作关系转到县中医医院,才开始对其发放了工资,工资都是发放在吴卫荣的名下,用人单位造好工资表后,从单位转账到银行,由员工直接领取,至于到底是谁领取了,医院并不知情。

  对此,吴汝胜和吴丽丽的代理律师也表示,当初吴汝胜为吴卫荣办理好工作关系后就告诉了她,至于工资怎么发放的,他们并不知情。

  吴卫荣向记者表示,在庭审前的8月28日,她曾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关于申请保全该县中医医院发放给“吴卫荣”工资的申请书,但一直没有得到明确答复。在法庭上,吴卫荣当庭提出,申请法院对鱼台县中医医院发放给“吴卫荣”的工资情况,以及是谁从银行领取了工资进行调查取证。

  庭审结束,吴卫荣最后表示“同意法庭进行调解”,但6名被告的代理人均一致表示“不同意调解”。此案由合议庭合议后将择日宣判,本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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