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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保障驻外外交人员合法权益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1月02日08:41  法制日报

  驻外外交人员法二审通过

  目前我国同世界上171个国家建立外交关系,设立大使馆163个,各类驻外外交机构共250多个,派出人员约5000人。驻外外交人员的工作性质、职责任务、素质要求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复杂性,需要由专门法律予以规范。驻外外交人员法将有效填补我国外交人员管理方面的法律空白,有利于驻外外交人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律化

  本报记者 刘姝宏

  10月31日,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驻外外交人员法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这是我国首部针对驻外外交人员的法律。

  据介绍,目前我国同世界上171个国家建立外交关系,设立大使馆163个,在40多个国家设有总领馆68个,并在十多个国际组织派驻了代表机构。各类驻外外交机构共250多个。派出人员约5000人。

  随着我国国力的不断增强,国际地位的稳步提升,我国外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驻外外交人员在对外交往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驻外外交人员的工作性质、职责任务、素质要求同在国内工作的公务员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复杂性,需要由专门法律予以规范。驻外外交人员法将有效填补我国外交人员管理方面的法律空白,既具有中国特色,又体现了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时代特征,有利于驻外外交人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律化。

  驻外外交人员法对驻外外交人员的外交衔级、职责、条件、义务、权利等作出了规定,以保证驻外外交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保障驻外外交人员的权益。

  外交机构将实行馆长负责制

  目前,我国派出驻外外交人员的单位有32家,今后还有可能继续增加派出部门。驻外外交人员来自多个部门,增加了驻外外交机构管理的难度。

  为进一步增强驻外外交机构领导班子的权力,树立馆长权威,同时发挥各内设机构和所有人员的作用,本法规定:“驻外外交机构实行馆长负责制。馆长统一领导驻外外交机构的各项工作。”

  另外,为了加强对驻外外交机构馆长的监督管理,本法还规定,馆长应当向派出部门提交到任和离任的书面报告,并按期回国述职。

  共设立七级的外交衔级制度

  为了将宪法规定的外交衔级制度具体化,增强驻外外交人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驻外外交人员法对我国的外交衔级制度作了具体规定。

  本法共设立大使衔、公使衔、参赞衔、一等秘书衔、二等秘书衔、三等秘书衔、随员衔七级外交衔级,并明确了外交衔级与外交职务、领事职务的基本对应关系。

  另外,外交衔级的批准和授予的程序也在本法中得到明确。本法规定特命全权大使、代表、副代表的大使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家主席授予;总领事的大使衔,由外交部批准、外交部部长授予;公使衔、参赞衔,由外交部或者其他派出部门批准、外交部部长授予;一等秘书衔、二等秘书衔,派遣时由派出部门批准和授予,驻外工作期间由派出部门根据驻外外交机构的意见批准和授予;三等秘书衔、随员衔,派遣时由派出部门批准和授予,驻外工作期间由驻外外交机构批准和授予。

  驻外外交人员须年满23周岁

  驻外外交人员在境外工作有其特殊性,为保证其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本法对驻外外交人员的职责、条件、义务和权利作出了规定。其中年龄条件参照其他有关规定,定为驻外外交人员应当“年满二十三周岁”。另外,配偶具有外国国籍、持有外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许可的,不得成为驻外外交人员。

  本法规定,驻外外交人员履行代表国家,维护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利益,贯彻执行外交方针政策,发展双边和多边关系,维护中国公民和法人在国外的合法权益,报告驻在国情况和有关地区、国际形势,介绍中国的情况和内外政策等职责。

  驻外外交人员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年满二十三周岁,拥护我国宪法,政治素质和品行良好,并具备相应的知识、能力、身体、心理条件以及其他法定条件。

  驻外外交人员应当履行忠于祖国和人民,维护国家尊严,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并尊重驻在国的法律和风俗习惯,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调遣,严守秘密,按规定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等义务。

  驻外外交人员享有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享受工资福利待遇以及法定的其他权利。

  驻外外交人员享意外伤害险

  由于驻外外交人员的工作有着较高的风险,为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本法规定:“国家为驻外外交人员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和安全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为提高驻外外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本法还对他们的工资福利制度作了以下规定:实行职务、衔级与级别相结合的驻外工资制度;国家建立驻外外交人员工资调整机制,适时调整驻外外交人员的工资和生活待遇;驻外外交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津贴、补贴;驻外外交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和任期假。

  配偶随任单位不得将其辞退

  为解除驻外外交人员的家庭后顾之忧,本法对驻外外交人员的配偶、子女的权益作了相应规定。

  其中规定:驻外外交人员配偶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人员或者现役军人的,原单位不得因其随任而将其开除、辞退或者收取补偿金、管理费等费用。

  本法还规定:经派出部门批准,驻外外交人员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任、随居或者探亲。驻外外交人员配偶享有相应的休假、旅费和补贴。

  国家采取多种措施,保障驻外外交人员的未成年子女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结婚离婚应当及时如实报告

  本法规定,驻外外交人员“配偶取得外国国籍、外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许可的”,应当提前调回。

  为了解驻外外交人员配偶的情况,本法还规定:驻外外交人员办理结婚手续前,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向派出部门报告结婚对象的身份等情况。驻外外交人员离婚,应当及时向派出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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