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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美欧韩进口己二酸征反倾销税 期限5年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1月02日12:02  环球时报

  据中国商务部网站公告,自2009年11月2日起,中国政府将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产品徵收反倾销税。

  2009年11月1日,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78号公告,公布了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调查机关认定,“原产于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国内己二酸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中国方面决定,自2009年11月2日起,对进口自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该产品征收5.0%—35.4%不等的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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