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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不公开 政府应举证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1月03日02:14  北京晨报

  最高法拟就政府信息公开出台规定

  晨报讯(记者 颜斐)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今后,普通老百姓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而遭拒绝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可以将行政机关告上法庭,而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政府信息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有关负责人介绍,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采取书面寄送或者在网上发表意见的方式,对司法解释稿提出具体的修改建议,最好能说明修改建议或者意见的理由。书面意见请寄北京市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邮编100745。网上发表意见请登录中国法院网(www.chinacourt.org)“网上调查”页面,进入相关专题发表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09年11月30日。

  司法解释稿主要涉及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当事人资格、特殊的证据规则、不予公开范围的司法认定、政府信息公开与适用档案法的关系、裁判方式、针对公共企事业单位诉讼的参照适用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将在对社会各界意见进行认真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司法解释稿进行修改完善。

  法条:(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权利人;(三)认为主动公开或者应当主动公开而未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对其产生不利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四)因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赔偿请求人。

  专家指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新闻媒体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手段,不过,新闻单位和记者不能以新闻媒体的身份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如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信息,新闻单位和记者要取得这些信息,必须取得本人同意。

  四类人有权告政府

  法条:(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二)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或者形式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依他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四)认为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行政机关拒绝更正或者不予转送有权机关处理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应当主动公开而未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专家指出,政府招待费怎么花、高速路收费如何用……自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布以来,百姓要求政府公布相关信息的案件多了起来,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应如何确定,常常是信息公开行政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根据该意见,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这一规定比较抽象。申请人在实际操作中常对政府机关的认定产生异议,因而有必要出台或修改法律以给实际操作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六种行为可被起诉

  法条: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

  专家指出,过去虽然强调政务公开,但主导权几乎完全掌握在政府手中。今后,如果政府部门主张政府信息不存在或认为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提供经过合理查询的证据,或者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属于国家秘密的审查、确认结论。如果证据不足,就要承担败诉的结果。此规定可以防止政府借保密之名为政务公开设置障碍。

  政府有责自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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