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北京一出租车司机被外国人打伤,劳保部门认定司机于某所受伤害为工伤。但出租汽车公司不服,将劳保部门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北京市二中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出租公司上诉。
司机于某2008年8月13日驾驶出租车至一住宅楼前时,一名外国人用拳头砸于某的车尾,于某遂下车询问该外国人怎么回事。因语言不通,对方情绪又很激动,于某回车欲取电话报警,被对方猛击头面部,造成头面部受伤。于某向劳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被认定其所受伤害为工伤。
于某所在的公司不服,认为该外国人与于某之间不存在客运合同关系,不应认定为工伤。北京市二中院审理认为,于某的行为不管是为了维护公司车辆,还是下车意图了解该外国人是否有乘坐出租车的需求,都属于在履行本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