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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可诉权需问责制跟进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1月03日03:30  大众网-大众日报

  □梁江涛

  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条例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11月2日新华社)

  诚然,“信息公开条例”施行以来,对于保障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产生了积极影响。但在信息公开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有的引起申请人不服诉及行政复议和司法程序,现在最高院以具体规定形式对此类讼案进行规范,无疑为公众救济自身权利提供了新的途径。但是,仅有拒绝信息公开可诉权还不够。

  可诉权解决不了扩大主动公开范围的问题。现行法规分为主动公开与申请公开两大类,随着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入,政府主动公开的内容应越来越多,被动公开的内容应越来越少。申请才公开,势必增加社会成本,也为公众参与政府决策和监督权力运行增添不必要的麻烦;申请才受理,更有可能导致信息公开自由裁量权过于宽泛,某些地方政府考量自身利益“选择性公开”或在时间上延迟,公民知情权则大打折扣。因而,应通过修改信息公开规则,使政府信息公开逐年更新,及时有序地扩大主动公开范围。

  可诉权解决不了拒不公开的追责问题。法院受理相关信息公开案件对拒不公开或其他由被告担责的裁定或判决时,最多是判决被告限期公开或作出相关整改补救措施,执行者是相关政府而非具体公务人员。这样一来,原告行政官司一路打下来,人困马乏,而被告只是将当初应该做而没有做的事做一遍,这显然是不对等的,缺的就是对当事人的追责。也就是说,官司败诉由政府担责,但究竟是哪个环节导致败诉后果的,应逐级追责。该主管人员承担的,由主管人员承担;该经办人员承担的,由经办人员承担。追责需要相应的细则制度跟进,可通过制定“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细则予以规范和明确,轻者责令公开道歉,重者接受行政处分,直到停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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