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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公开信息被诉政府要负举证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1月03日04:08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最高法就相关司法解释公开征求意见

  被告依法应当公开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法院应当判决被告限期公开。

  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对拒绝根据及履行义务的情况举证。

  本报讯 (记者练情情)《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一年多来,引发了不少行政案件,以公民申请信息公开被拒而状告政府的案件居多。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稿对哪些政府信息应该属于不应该公开的范围列明了五种情况,包括经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依法确定为不公开的,尚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可能影响正常行政管理活动和行政目的实现等情况。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对涉及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特殊的证据规则作出明确规定是征求意见稿的一大亮点。征求意见稿规定,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被告主张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提供经过合理查询的证据;原告能够提供被告保有政府信息线索的,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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