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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维国黑势力被控“五宗罪”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1月03日04:25  大洋网-广州日报

  乐昌法院一审判首犯11年有期徒刑

  本报韶关讯 (记者卜瑜 通讯员余林、汪次安、李欢)为牟取暴利,一批不法分子成立专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公司”,有组织地对五山的矿山以及乐昌市区内的赌场形成非法控制,对不服从他们的人则以暴力手段镇压。韶关乐昌警方昨日向媒体通报,该市成功侦破广东省公安厅督办的曾维国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乐昌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曾维国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公开审理,首犯曾维国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罪犯杨元勇、黄文中等6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第一宗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检方查明,曾维国涉黑团伙形成了以曾维国为首,杨某、周某等人为组织、领导者;钟某等人为积极参与者的犯罪组织,“该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和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层次分明,结构稳定,人数众多”。检方公诉称,曾维国居于该组织核心地位,是组织者和领导者。

  第二宗罪

  开设赌场罪

  2007年以来,曾维国伙同李某等人多次在乐昌市一市场、大四喜饭店等地大肆开设赌场。共非法获利十多万元。

  第三宗罪

  敲诈勒索罪

  2008年2月,犯罪嫌疑人杨元勇伙同邓后成以陈某清加油站的油有水为由向加油站老板索要赔偿人民币5000元,最后敲诈勒索到1500元人民币,所得赃款被二人私分。

  第四宗罪

  故意伤害罪

  检方查明,曾维国团伙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主要通过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宗罪

  非法拘禁罪

  2007年,曾维国盯上山寨岐村村民连某松等人开设的钨矿。他们非法拘禁连某松长达5小时,迫其写下以38000元转让价值6万余元矿山设备及其股份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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