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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拒绝信息公开要遭起诉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1月03日04:48  华龙网-重庆晨报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受案范围

  附表1

  1 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2 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或者形式的;

  3 认为行政机关依他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4 认为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行政机关拒绝更正或者不予转送有权机关处理的;

  5 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应当主动公开而未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6 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附表2

  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1 涉及国家秘密的;

  2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但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3 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4 经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依法确定为不公开的;

  5 尚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可能影响正常行政管理活动和行政目的实现的;

  6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最高法院正试图通过制定司法解释,为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提供指导和规范。就11月2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社会公众可以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09年11月30日。

  自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正式实施以来,大量相关诉讼涌向法院,但是这一渠道并不顺畅。一些法院不愿意受理此类案件,即使受理了,原告的胜诉率也很低。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受理难、胜诉难的原因,除了中国行政诉讼固有的困难,《条例》本身存在不少模糊性,也给法院带来了难题。

  要求政府汇总信息不予受理

  征求意见稿明确,“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等六种情形(见附表1)属于案件受理范围。而因申请内容不明确被要求更改、补充的告知行为,相关信息已经公开,要求提供相关政府公开出版物,以及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个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或者加工的,则被排除在受理范围之外。

  移送档案馆的适用档案法

  征求意见稿还就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情形做了明确(见附表2),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同《档案法》的衔接。政府信息已经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适用档案法律、法规的规定,但政府信息仍由被告所属的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管理的除外。 据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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