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最高人民法院2日通过中国法院网、法制网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
据最高法院行政审判庭有关负责人介绍,社会各界人士可采取书面寄送或者在网上发表意见的方式,对司法解释稿提出具体的修改建议,最好能说明修改建议或者意见的理由。书面意见请寄北京市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邮编100745。网上发表意见请登录中国法院网(www.chinacourt.org)“网上调查”页面,进入相关专题。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09年11月30日。
据了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以来,在社会各界引起强烈反响。条例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已有相当数量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由于案件类型较新,面临许多法律适用问题,亟须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予以指导和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行政诉讼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起草了这部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司法解释稿主要涉及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当事人资格、特殊的证据规则、不予公开范围的司法认定、政府信息公开与适用档案法的关系、裁判方式、针对公共企事业单位诉讼的参照适用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将在对社会各界意见进行认真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司法解释稿进行修改完善。
五种情况列不公开范围
征求意见稿对属于不应该公开的范围列明了五种情况,其中包括经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依法确定为不公开的,尚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可能影响正常行政管理活动和行政目的实现的等情况。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白皮书、报纸、杂志、书籍等公开出版物被拒绝,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被告依法应当公开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限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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