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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就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司法解释征求意见 信息公开不妥公民可起诉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1月03日08:28  大众网-齐鲁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以来,已有相当数量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由于案件类型较新,面临许多法律适用问题,亟须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予以指导和规范。

  本报讯 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

  据最高法行政审判庭有关负责人介绍,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采取书面寄送或者在网上发表意见的方式,对司法解释稿提出具体的修改建议。为便于所提建议被采纳,最好能说明修改建议或者意见的理由。书面意见请寄北京市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邮编100745。网上发表意见请 登 录 中 国 法 院 网(www.chinacourt.org )“网上调查”页面,进入相关专题发表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09年11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起草的这部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主要涉及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当事人资格、特殊的证据规则、不予公开范围的司法认定、政府信息公开与适用档案法的关系、裁判方式、针对公共企事业单位诉讼的参照适用等问题。

  司法解释稿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二)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或者形式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依他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四)认为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行政机关拒绝更正或者不予转送有权机关处理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应当主动公开而未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将在对社会各界意见进行认真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司法解释稿进行修改完善。

  (据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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