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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耀华代言10则违法广告

  据《北京晚报》报道知名相声演员侯耀华一人竟代言了10则违法广告。在前天的第16届中国国际广告节“品牌代言人行为规范与社会责任”论坛上,中广协法律服务中心主任李方午表示,中国广告协会披露了侯耀华代言的10则违法广告。“广告代言不是演戏”,中广协法律服务中心李方午主任表示,广告与影视作品有本质的不同,广告中的代言人已转变成了“推销员”身份,应当对自己的言行举止负责,“广告代言人应懂法、自尊、谨慎”。

  据介绍,侯耀华代言的“现身”的这10则广告分别是:天元牌亚克口服液、澳鲨宝胶囊、渭肠益生元、加拿大V6胶囊、角燕G蛋白胶囊、黄金九号、伯爵胶囊、康大夫茶愈胶囊、方舟凯达降压仪、杜仲降压片(贵阳德昌祥药业有限公司)电视或平面广告。其中,宣称的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均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使用专家、患者、消费者名义和形象作证明,且均含有其他违法内容。这些广告多次被投诉,并先后或分别被多地区工商局或食品药品监管局通报、查处。

  中广协法律服务中心主任李方午指出,商业广告尤其是影视广告,虽有时也像一个微型剧,但演员是为了商家销售的目的而对客观事物进行介绍,甚至是“现身说法”,是以自己的影响力代表商家发表见解,代言人此时的言行就不是“演戏”,而必须是客观公正的报告。“当需要在代言中表演或表述自身感受的内容时,必须经过亲身试用,并在广告中表达自己试用的真实体会”。李方午说,如与代言时的情况出现重要异常,应当要求立即修改或终止该广告的刊播;如代言人对广告把握不准时,可以向中国广告协会咨询审查机构提出咨询,以帮助减少和杜绝可能出现的问题。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执委主席李德成建议,立法时应对明星代言行为有明确禁止性和限制性行为的具体内容。建议确立“未声明即推定代言人已使用、体验过所代言产品和服务”的原则;同时还要保障代言人对所代言产品、服务和对象的知情权和依法单方终止合约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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